自己的房屋被強制拆遷,七旬翁狀告遼陽市政府,在贏得官司後,又將遼陽市計劃委員會、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推上法庭。
七旬老翁蘭兆玖家住遼陽市。2000年3月6日,遼陽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動遷安置辦發佈拆遷通告,限定蘭兆玖等居民於2000年3月6日到4月20日前履行搬遷義務。
2000年3月7日,遼陽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取得了遼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在動遷補償安置問題上,開發總公司沒有與蘭兆玖達成協議,2000年12月26日,遼陽市政府作出限期拆遷第92號通告,限蘭兆玖在2000年12月28日前遷出,2002年12月29日,蘭兆玖被強制遷出。他的34平方米住房和26平方米違建住房以及100平方米的藥園、35平方米的大棚被推平。
狀告遼陽市政府———勝訴
2001年3月23日,蘭兆玖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遼陽市政府及第三人遼陽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蘭兆玖認爲,開發總公司關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後補辦的,所以,市政府對他作出的限期拆遷的通告是違法的。他要求賠償200萬元經濟損失。
從2001年3月23日到2003年2月21日,蘭兆玖在遼陽市中院和省高法分別打了3場官司,6次公開開庭審理後,省高法作出終審判決。
法庭經審理認爲,遼陽市政府在遼陽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原遼陽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沒有取得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的情況下,頒發了拆遷許可證,該許可證是在手續不齊全的情況下領取的,所以不是依法取得。遼陽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是在2001年4月4日補辦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此,遼陽市政府作出的第92號限期拆遷通告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判決撤銷遼陽市政府作出的92號限期拆遷通告。但蘭兆玖提出的200萬元賠償,因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狀告計委和城建委———未宣
2003年4月12日,蘭兆玖向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起訴,將市計劃委員會、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推上法庭,認爲市計委的批准文件、市城建委員會向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頒發的許可證違法,並向遼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索賠400萬。
8月1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遼陽市城建委代理人到庭,但未提交答辯及證據材料;市計委沒有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答辯及證據材料。當庭遼陽市城建委代理人承認他們在程序上有滯後的地方。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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