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4起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犯罪案件日前在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涉案的4名被告人走私象牙及製品的犯罪行爲,均被認定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根據4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性質、犯罪後的自首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據《刑法》分別判處4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或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並各處1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1998年至1999年期間,被告人刁某、李某、楊某和林某被單位委派赴蘇丹國參加輸油管道項目建設。4被告人在明知象牙及製品是國家禁止進境物品的情況下,分別購買象牙尖、象牙制筷子、象牙制雕刻品、象牙制權杖柺杖、象牙制印坯、象牙製鞋拔子等物品,藏匿於退運物資中偷運入境。1999年8月30日,4被告人偷運的這些物品在本市新港海關進境時被查獲。案發後查明,被告人刁某走私象牙及其製品共計29.795千克;被告人李某走私象牙及製品9.84千克;被告人楊某走私象牙及製品14.91千克;被告人林某走私象牙8.7千克。
法院認爲,4被告人目無法紀,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購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象牙等,並夾帶於其他貨物中偷運入境,其行爲均構成了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鑑於4被告人或主動到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交代犯罪事實,或被通知接受調查時主動歸案,因此依法認定4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同時考慮到4被告人走私行爲是在外派勞務期間的特定情況下所實施的,且證明其牟利目的的證據尚不足,以及走私的象牙及其製品均已被查獲等具體情節,故依法對4被告人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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