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此前審議並原則通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草案)》。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即將正式公佈。結婚登記,這一關係到每個普通老百姓的大事兒,即將以新的姿態出現在每一對新人面前。
婚姻登記幾經變遷
1950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首次在我國確立了婚姻登記是結婚、離婚的必經法律程序。爲落實新的婚姻登記制度,我國原內務部和民政部,曾在1955年和1980年、1986年先後頒行過3個《婚姻登記辦法》,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則發佈於1994年2月1日。這個《條例》規定了申請結婚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的《婚姻登記辦法》中並沒有規定離婚時必要的“出具介紹信”環節。這部1986年的《婚姻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現行《登記條例》有不足
談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此次變法的背景,廈門大學婚姻法專家、博士生導師蔣月教授指出:“節約成本以及以保護公民隱私爲宗旨的人性化管理是新《條例》出臺的重要原因。同時,舊的婚姻登記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適宜的地方,這也是改變的關鍵所在。”
“比如,舊的登記制度規定,雙方結婚登記之時必須親自到場,這一沒有任何變通的規定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方便之處。當事人有可能因爲身體原因等無法親自登記,在這種情況下,適當的變通是有必要的。”蔣月教授說。
另外,對於離婚手續的辦理,蔣月教授也表示:“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了辦離婚手續時取消單位介紹信的建議。因爲離婚時當事人有足夠的文件可以供辦理部門審查。”同時,蔣月教授說,“單位沒有渠道瞭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也沒有義務對員工個人婚姻進行調解。”
《登記條例》的爭議焦點
蔣月教授指出,結婚(離婚)登記是否需要單位介紹信、婚檢是否需要進行、一些病例能否結婚等問題是婚姻登記制度中多年來學者討論的焦點,而這些問題也是這次《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草案》中備受關注的幾個方面。蔣月教授也針對這些問題發表了她的個人觀點。
“單位爲結婚當事人開具介紹信以證明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其實這一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我們目前的情況下,個人沒有合適的渠道來調查對方的情況,所以依賴單位、街道的證明是正常的。”蔣月教授建議,如果要改變這一形式,應該廣泛徵求各方意見,不光要徵求專家的意見,同時還要徵求老百姓的意見。
至於婚檢的爭議,蔣月教授表示:“目前婚檢中存在的問題並不在於婚檢制度本身,而是在於這一制度沒能很好地執行。健康是婚姻穩定的基礎,婚檢對於瞭解雙方健康情況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當事人在結婚之前明確得知對方患有疾病但仍希望結婚的,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蔣月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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