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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朝陽生前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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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爲沒隨身帶身份證,俺兒一 去就回不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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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兩年前的慘禍,母親和妹妹悲痛欲絕 |
2001年4月9日,深圳到廣東汕尾高速公路的惠東縣段,海豐收容遣送站(後改爲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轉站,2003年改爲汕尾市社會救助站)一輛收容遣送車起火,25名被收容者在車廂內被活活燒死。他們中最大的不超過30歲,包括24名男子和一名女青年。死難者幾乎全是外地到深圳等地打工的人員,其中有陝西籍男子兩名。目前有9戶遇難者家屬(陝西1戶)聯名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海豐法院將於8月25日開庭審理此案。
我的年老體衰的親人/你久久、久久地把我等待/一個人單獨在茂密的松林/你站在屋子的窗口下/像站崗一樣/獨自傷心/你那皺紋累累的雙手/不時放下編結的棒針/望着我久別的家門外/那通向遠方的黑色路徑:思念、預感、種種的憂慮,時刻在你的心頭翻騰……———普希金
陝籍死難者和他的家庭
穿過雨後的白鹿原,踩着一腳的泥濘,就到了陝西藍田縣安村鄉的牟家村。2001年5月,寧靜的小村旁,田地裏增添了一座新墳。51歲的牟維剛從異鄉抱回了兒子朝陽的骨灰,將他葬在家鄉的小路旁,牟維剛說這樣兒子就永遠不會和故鄉親人分離了。
2001年4月9日,廣東一輛收容遣送車起火,造成震驚全國的25人被燒死的慘案。如今“4·9”慘案過去兩年多了,死難者家屬的痛苦並沒有減輕。日前,包括牟朝陽在內的9戶遇難者家屬聯合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被廣東海豐縣法院受理,並定於8月25日開庭。這段時間以來,牟維剛一家人再次沉浸在悲傷的回憶中。
2000年,牟朝陽24歲,父母爲身爲長子的他訂下了親事,臘月裏舉行了婚禮,因妻子一家都在廣東打工,他也被勸說一起外出打工。正月二十就要出門了,這是他第一次出遠門去千里之外的廣東。臨行前一晚,他把父親叫到院裏,說自己不願意離開家,家裏父母身體不好,地裏沒人照料,說着說着,竟哭了起來。父親到現在仍記得他的淚:“從不哭的孩子,那天哭了……”
冬天的早晨5時,天很黑,牟朝陽和妻子離開了家,母親送他們到村口公路邊,父親不顧兒子的阻攔,隨後拖着病腿趕去,等他趕到跟前時車剛剛開,兒子在車上招着手,而母親手上還留着孩子手上的溫熱。這是他們的最後一面。
2001年春節牟朝陽沒有回家過年,他嫌車票貴,說春運完了再回來。聰明能幹的他到深圳9個月後找到了份“好工作”——被聘用爲深圳沃爾瑪珠江百貨有限公司營業員,薪水是每小時6元錢。他給父母打電話,說自己每小時掙8元錢,讓他們放心,吃點好的,讓媽媽不要再出去打工了,自己攢些錢就會寄回去的……
春節後的農曆三月初一,也就是牟朝陽出事的前十多天,他給家裏打來電話,說和妻子鬧了矛盾,妻子到孃家母親處去了,他非常苦悶,想回老家來。3天后,他又打來電話,說打算再去叫妻子回家,此後突然沒有了音信,父母急得團團轉。到4月9日,西安下着大雪,他們打聽到兒子是被收容站收容了,父親稍稍放了心。“只要是被國家抓了,沒大麻煩,咱不怕。”但母親感到心裏憋悶得難受———這一天正是牟朝陽和其他24名被收容者遇難的日子。
家人在惶惶不安中等到了4月底,村支書送來了海豐縣公安局發來的函,打開信,牟維剛當時就昏死過去。
奪走兒子生命的到底是什麼?到今天,他的父母親也說不清楚,只是一遍遍在哀痛的淚水中說:“是天要命啊,早知道怎麼也要讓他回來啊!”
沒帶身份證導致的收容和中巴改造的“囚車”
簡單地說,奪走牟朝陽的是一次因沒帶身份證而發生的收容。今天我們已無法詳盡地知道牟朝陽是怎麼被收容的,以及收容後遭遇了些什麼。只知道被收容那天,他和鄰村在深圳打工的小夥邵建文在一起,因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和就業證,兩個年輕人就此走上了不歸路。
已經在大火中被燒燬的粵ND0323收容遣送車是一輛由中巴車改造的“囚車”,這輛車是海豐收容站私自將一輛中巴車改裝成的,車的窗戶上加了不鏽鋼的柵欄,在車廂和駕駛室之間則加了一道不鏽鋼推拉開關的隔離門。被收容人員上車時,必須通過駕駛室,然後才能進入“側拉門”後的車廂裏。慘案發生時,這個小小的側拉門裏,坐着牟朝陽等24名男青年,還有一人是女性。
從上午10時40分起火到12時10分殘火被撲滅,大火燃燒了1個多小時。牟朝陽和其他24個人是怎樣在烈火中撲打、哭叫、恐懼、絕望、痛苦地輾轉的,我們今天無從知曉。死難者的家屬也不願猜想,他們只能在午夜的噩夢後默默哭泣或放聲大哭,埋怨命運的不公。
記者看到了海豐縣法院對收容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一案的判決書,其中對火災發生的經過有詳細的敘述。
根據判決書的確認,2001年4月9日上午,海豐收容站遣送員巫允欽、戴劍輝與司機施長成一起遣送包括牟朝陽在內的25名收容人員往廣州沙河收容站。當天上午9時許,巫允欽和戴劍輝在海豐收容站對25名被遣送人員進行了安全檢查,但沒有要求他們脫鞋檢查。之後牟朝陽、邵建文等人上了車,巫允欽隨即將駕駛室與車廂之間的側拉門鎖上,還用一條約1米長的鬆緊帶把門固定綁緊。車是9時40分開的,大約10時40分左右,戴劍輝聞到了尼龍燒焦的味道,他回頭看,看見車廂裏倒數第二排的地方冒着煙,就走到側拉門前喊道:“是誰放的火?趕快自己滅掉,要不然就報警,把你們全部送到公安局去!”此時車廂裏有人站了起來,而火越來越大。車沒有立即停下來,而是在減速行駛約100米後才靠邊停下。這時司機拿滅火器去滅火,因窗玻璃無法打開,就返回車內,用滅火器從側拉門上往裏噴,因爲太遠,加上裏邊的人站起來往前涌,滅火器噴不到而滅不了火。此時,他們才找鐵錘砸破玻璃,用滅火器向裏噴,但一下子就噴完了,戴劍輝等於是攔過往車求助。此時火勢越來越大。在開始起火18分鐘後,司機施長成纔開始向收容站站長施養鴻報告,說“三無人員”縱火。施養鴻的指示是“開門、報警”。此時,巫允欽已解開鬆緊帶,並用鑰匙開側拉門的掛鎖。此時火猛煙濃,被大火圍困着的人往側拉門擠,門打不開,巫允欽等人一起拉並用鐵錘敲打,仍無法拉開側拉門。此時,煙火已經延伸到駕駛室,巫允欽等人放棄了撲救。
以下的這幾個時間也是關鍵的:11時零2秒,惠東縣公安局消防中隊接報警,11時40分趕到現場,此時,車廂的前部全是屍體,25名被遣送人員已全被燒死,車已基本燒燬。12時10分,殘火被撲滅。
2003年8月11日,牟維剛顫抖着手將兒子的身份證、深圳市就業證和單位籤的合同讓記者看。在這些證件上,牟朝陽很燦爛地笑着,這是一個憨厚而不失英俊的青年的照片。他細心地保存着父親、妹妹寫給他的家信,還對妹妹家信上的錯別字作了認真修改。在一個通訊本後,牟朝陽用瀟灑的字體抄了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很漫長,但關鍵處卻只有那麼幾步。這也許是他生前自勉的話,他有沒有想到自己會因一次沒有帶身份證的出行而最終走上不歸路呢?他的父親,拿着兒子的身份證,對記者說:“就是因爲沒有帶這個證啊!你說屈不屈?”
對玩忽職守者的審判和4萬元“人道”賠償
事故發生的第二天,當地媒體報道了這起慘案,但只是寥寥數語:“深汕高速公路上一中巴車被燒燬,25人死亡”。當地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惠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門調查和現場勘察認定的起火原因是:“由於坐在車後室內右側倒數第二排的‘三無人員’縱火,引燃車內可燃物所致。”
5月1日,在兒子死去21天后,牟維剛和孩子的舅舅、伯伯踏上了海豐縣的土地。同行的還有另一名遇難者邵建文的哥哥。邵建文的父親早逝,家裏只有老母和哥哥。在邵建文的死訊傳來6個月後,他傷心的老母親突然發病,撒手人寰。他死後,哥哥不願住在家裏,去了西安打工,邵建文生前沒有回來的家如今大門緊鎖。
陸續抵達海豐的死者家屬們被分散安排在各個賓館裏。每個家屬都有人陪着,和牟維剛、邵建文家屬住在一起的還有來自黑龍江和四川的兩家人。牟維剛懷疑分散居住是爲了不讓他們“聯合”起來,他想方設法地和其他十多戶取得了聯繫,這也爲他們日後聯合申請國家賠償打下了伏筆。
在等待鑑定結果和事故處理的過程中度過了20多天,牟維剛等人被要求在一張協議上簽字。這是一張薄薄的白紙,名爲“‘4·9’火災事故死亡人員善後處理協議書”。“甲方”爲海豐縣收容遣送站,內容是“甲方出於人道主義及體恤死者家庭困難等實際情況,經與乙方充分協商,自願訂立善後處理協議。”內容之一是死者遺體經確認後,由甲方負責火化,骨灰由家屬領回家鄉處理。其二是應死者家屬要求並考慮家庭實際情況,同意一次性給予死者喪葬費、家屬生活困難費、差旅費等補助4萬元,分配給父母、妻子、孩子,甲方今後不負任何責任。
面對這張紙,受害者家屬沒有人願意簽字。但牟維剛說自己“熬不起”,他身體不好,加之政府這邊不斷勸說,他第一個流着眼淚簽下了自己的名字,隨後就抱着兒子的骨灰離開了海豐。5月21日晚上1時,他抱着兒子的骨灰盒回到了家,全家人哭倒在地。就着漆黑的夜色,他們把屈死異鄉的兒子埋在了村邊。
在死難者家屬陸續離開海豐後,檢察院對巫允欽、戴劍輝和施養鴻以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2001年12月,法院作出判決,認爲巫允欽和戴劍輝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及時將車內人員解救出來,延誤了撲救時機,造成25名被遣送的“三無人員”被燒死、車輛燒燬的嚴重後果,負有直接責任。施養鴻在任收容站站長期間,未報職能部門批准,同意改裝收容遣送車,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規定。法院最終認爲,巫允欽、戴劍輝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遣送收容人員任務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判處戴劍輝等2人有期徒刑4年,施養鴻則被免於刑事處分。
這一判決生效後,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檢查小組”的意見和汕尾市政府的要求,在2002年6月27日指令海豐縣法院對案件再審。這次再審的結果,再次查明早在2000年10月,海豐收容站收容遣送車內就曾發生過車廂內被收容人員縱火事件,施養鴻不向上級報告,亦未對該站遣送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以致4月9日該站遣送被收容人員時,遣送人員沒有按遣送被收容人員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埋下安全隱患,造成嚴重後果”,此次法院認爲,“雖然巫允欽、戴劍輝、施養鴻有自首情節,但其玩忽職守行爲毀掉了25條無辜生命,其社會危害結果特別嚴重,不重判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也難以平怨、息民憤”,遂撤銷原判決,對巫允欽、戴劍輝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又6個月,並對施養鴻判處有期徒刑3年。
申請國家賠償每戶要求18萬元
拿到4萬元賠償金後,牟維剛回家躺了幾個月,就開始尋找說法。湖南武岡市受害者彭務成的家屬夏昌餘是一位“厲害人”。他是彭務成同母異父的哥哥,彭務成的妻子早逝,彭務成死後,11歲的女兒成了孤兒,夏昌餘決心爲弟弟討個公道。牟維剛和夏昌餘結伴去了北京,他們給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都送去了反映材料。他們還四處尋找律師,但有的律師漫天要價,他們根本出不起,有的律師則不願意接受這個案件,因爲是和政府打官司,怕得罪人。今年初,對施養鴻等人的判決書下來了。3月,他們找到了廣州華瑞興律師事務所的汪秋萍律師。
“我看到這些材料後完全震驚了,那段時間我一直心情非常沉痛。”接受記者採訪時,汪秋萍承認,雖然作爲律師決定是否代理案件,主要看案件的法律依據以及證據等這些問題,但自己在初次接觸這一事件時就受到了巨大的震撼,在審查材料後他就決定接受此案。如今汪秋萍和這些家屬聯繫,主要是依靠信件和電話。每每看着寄來的各種死者證件以及其他證據時,他都能感受到這些無辜生命的遭遇,以及背後沉甸甸的破碎的家庭、紛飛的眼淚,這時他都會心情沉重得要掉眼淚。今年3月到4月,汪秋萍先後兩次向海豐縣收容站發去律師意見書,要求對死者家屬進行國家賠償,收容站兩次明確回函,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是事故當時已經進行處理,對死難者家屬的賠償也已經完畢。在接到最後一份回函的當天,汪秋萍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訴狀,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海豐縣法院處理,7月14日,海豐縣法院受理了9名死難者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
開庭在即,汪秋萍律師告訴記者,這段時間以來,他一直在進行調查取證,已經6次去海豐,車費都是自己先墊着。他本人認爲,這個案件中收容站確實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他期待着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瞭解到,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7條的規定,因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爲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另外還規定,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汪秋萍查了統計部門關於上年度的工資統計,約爲9000多元。據此,他代表9戶提交了每戶約18萬餘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從25人的命運看國家賠償相關問題
8月7日,《南方都市報》首次披露了“4·9”事故,本報等媒體也都紛紛關注此案,這一慘案亦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正在銀川召開的全國行政法年會上,有160多位法學專家和來自審判實踐部門的代表參加了大會,其中就有對《國家賠償法》修改以及實施方面的討論。西北政法學院教授、行政法專家王周戶正在參加這個會議。在接受了記者近一個小時的電話採訪中,王周戶發表了對“4·9“事故國家賠償案的看法,並談到了與國家賠償制度有關的問題。
王周戶認爲,《國家賠償法》頒佈實施已近10年,這一法律的頒佈,是對公民人權的直接保護。畢竟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都是最重要的。《國家賠償法》的最大意義是確定了國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即如果國家有了過錯,並給公民造成了傷害,公民可以要求國家承擔責任。例如“4·9”事故中,既然有關方面已經確認了國家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行爲,而這種行爲是職務行爲,國家機關就應承擔責任。
具體到“4·9”事故的國家賠償,當初律師提交申請時,收容站以最初已經達成協議而拒絕國家賠償,這有道理嗎?對此,王周戶認爲這個所謂的協議應該不成爲阻礙和問題。
“這個協議是怎麼回事呢?”王周戶認爲,真正的國家賠償必須是在確認國家機關違法性的基礎上作出的。而事故發生後有關方面的“善後協議”不是建立在對國家機關違法性確認的基礎上,而完全迴避了國家的責任,對違法行爲進行了掩蓋。既然事實沒有完全查明,而當事人多來自農村,不明真相,不懂法律,那作出的這個協議必然有違背了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環節,導致協議有明顯的“安撫恩賜”的成分在裏邊。再者雖然具體賠償數額可以協商,但國家機關是否違法這是不能協商的,所以真正的國家賠償程序根本沒有啓動。這個協議沒有約束力,“4·9”事故中的當事人完全有理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那麼,我們的行政機關爲什麼會持有“已經賠錢了,咋還申請國家賠償”這樣的觀念,只是屬於對法律的無知嗎?王周戶認爲並不盡然。一些行政機關的法律觀念確實比較差,但追根溯源,還是過去的體制問題。在行政機關對權力的定位是“高權”,也就是高高在上的權力,意味着一種強制權、命令權、支配權,整個行政機關處於”命令“的思想指導下,而不是考慮自身的法律職責和義務。而作爲現代政府,其實更多的是義務,從孫志剛案件我們可以看出,從以前的收容遣送制度到今天的救助制度,國家已經是“180度”的大轉彎和巨大進步,這說明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權力和權利的認識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也說明了國家法治建設的決心。但國務院的觀念發生了改變,卻不意味着各級行政機關的觀念發生改變,所謂的傳統不是一朝一夕能改變的,但包括孫志剛案件的處理都讓我們看到了很大的希望。
慘痛的教訓更應喚起對生命的重視
刑法學專家、西北政法學院賈宇教授也一直關注着此案。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媒體能夠報道這個悲慘的事件,遇難者家屬也依法提出了賠償,其實就已經說明了社會的進步。不久前,國務院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條例,制定了救助條例,就是我們的社會走向文明與進步的標誌性事件,如今的這個國家賠償案件也可以看做是廢止原來的收容制度的一個餘波。這樣一些不過是爲改變自己生存狀態的,守法、勤勞、能吃苦的農民,在進城時卻遭遇這樣的悲慘,25條生命被大火奪走,太讓人心痛了!從這個事件也能看出,個別官員是太在乎自己的“烏紗帽”,而漠視那些鮮活的生命了!如同孫志剛案件一樣,國務院作出非常明智的選擇,並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了撤銷,這表明了我們的國家和社會正越來越理性,越來越重視人的生命。如果我們的社會對人的生命、自由、健康和尊嚴有了足夠的重視,也許就不會發生這樣悲慘的事件,這需要我們共同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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