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唯唯諾諾,這一向是學生犯錯後面對學校處罰時的態度,可在這個法律無孔不入權利充分張揚的時代中,馴服的羔羊也開始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最近暨南大學學生武某就和母校在市中院法庭上較起了真,原因是他在一次考試中作弊被學校按校規取消了獲得學士學位的資格,第二學年他重考該課程並取得合格,但畢業時卻只有畢業證而沒有學位證,近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暨大校規中對於“考試作弊”的處分明顯重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規章的規定,應屬無效,武某的學位可按授予學士學位的正常渠道辦理。
據報道,最近廣州發生了好幾起學生告母校的案例,有的是因爲在畢業前與輔導員發生糾紛被勒令退學和不發畢業證,有的是因爲曠課和參與打架而在領畢業證前一天被勒令退學,焦點均集中在學校“土政策”的懲罰尺度和合法性問題之上。當然了,除暨大一案外,其他幾起案件尚在審理之中。
顯然,以“犯事學生告母校”的方式審查校規合法性並作出“無效認定”的判決,這對許多學校校規的權威性是一次很大的打擊。校規是規範學生行爲的,學生以之爲行爲準則,可想而知,一條校規存在並執行了10多年了,突然被學生質疑並被法院判爲“無效”,那麼,以後這種校規還怎麼管理學生?是不是校規中的其他規定也可被質疑?已經受到“無效”校規處罰過的學生怎麼辦?在這些問題的追問下,校規的處境就會非常尷尬。
問題出在校規出臺之初有沒有哪個主管部門對之進行過合法性審查,這給校規留下了許多硬傷和學生可質疑的漏洞。而現實中許多學校校規的出臺根本沒有經過合法性審查就粉墨登場管理學生了,新生入學先學校規,有學習的義務沒有質疑的權利。社會上許多“霸王條款”所以被叫板被質疑,源於這些條款的出臺程序僅僅代表了商家的單方意志;同樣,校規的出臺過程也有着“霸王”的屬性。
亡羊補牢,對校規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候到了。這不僅關涉到學校的利益(比如說秩序和權威),也關涉到學生的利益(比如說獲得畢業證學位證的權利等等)。只有保證規定的公平和有效,才能保證校規的權威性。否則,最後以“學生告母校”的形式審查校規的合法性,既傷害了校規的權威,也傷害了學生與學校的感情,這是師生雙方都不想看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