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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作弊學生告倒暨南大學》的報道,引起強烈反響。高校在校規上應不應該制定“土政策”,作弊學生應不應該受到處罰?高校的校規在新的環境下是否應該得以修改?就此問題,昨日記者採訪了廣州部分高校。
高校負責人紛紛表示,用法律手段來解決此類問題還有待商榷。高校有辦學自主權,在不違背國家學位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制訂適合自身發展的校規並無不可。但負責人也同時表示,高校校規在對學生的處罰上也應該適情而定。
廣東省教育廳學位委員會主任鄭士覽認爲,國家制訂的大政策往往只是一個綱領,高校有辦學的自主權,根據學校的管理需要,在大政策不違背的前提下,出臺一些管理細則,並不離譜。嚴於治校、提高學位文憑的含金量,這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一事件的出現,也應使高校對自身的管理問題作出一些思考。
中山大學一副校長表示,如果考試作弊都可以授予學位,那就是縱容缺少誠信和擅長假冒僞劣的學生獲取學位。廣東工業大學教務處彭處長表示,大學生作弊的動機其實很複雜,有的只是出於對自己不感興趣的科目的一種逆反心理,因此不能將作弊作爲一個學生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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