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是廣州市石牌的暨南大學的大學生,1996年因在醫用物理學考試中作弊而被學校按照該校規定取消了獲得學士學位的資格。第二學年武某重考該課程並取得合格,但2001年畢業時卻只有畢業證而沒有學位證。爲了獲得學位證,武某一紙訴狀將該高校告上天河區法院。天河區法院認爲高校按校規辦事沒錯,判決武某敗訴。武某不服,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暨大校規中對於“考試作弊”的處分明顯重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規章的規定,應屬無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學士學位,並要求該高校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武某的學士學位資格重新進行審覈。
事件回放:考試作弊被取消學位證
據瞭解,武某爲北京市人,於1995年9月考入廣州的暨南大學醫學院臨牀醫學系學習。1996年1月17日上午,武某在參加醫用物理學考試時夾帶資料,被監考老師發現。同日,被高校作出《關於武某同學作弊的處分決定》,認定武某在1996年1月17日上午的醫用物理學考試中作弊。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記外,取消其學業結束時授予學位的資格,同時給予記過處分。第二學年,武某重修醫用物理學,考試成績爲79分。2001年1月,武某向該高校提交了《降低處分申請書》。2001年3月2日,高校作出《關於降低武某同學原處分的決定》,認爲武某在1996年1月17日的醫用物理學考試中作弊受到記過處分後,對所犯錯誤作了深刻檢查,並有悔改表現,能端正學習態度,在各方面嚴格要求自己,思想和行動都有較大進步。鑑於武某的表現,將其記過處分降爲嚴重警告處分。
2001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該大學畢業證書,但未取得學士學位。武某要求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未果,於2002年3月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
校規明文規定作弊後果
暨大表示,該校學生若在考試中作弊將不能獲得學位證書是校規明文規定的,而校規已組織同學們學習過,同學們應該知道。學校是按校規辦事,何錯之有?
1993年4月8日,該校就已制定出《關於對考試作弊學生不授予學位的決定》。1994年7月,學校又對該決定作了修改,修訂後的《本大學處理考試作弊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有夾帶資料等情況之一者,即屬於考試作弊行爲,視情節和認識錯誤態度,分別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等處分。凡有作弊行爲的學生,不能評爲優秀學生,不能評獎學金,不能申請貸學金。作弊學生如屬本科生,則取消其學業結束時授予學士學位資格。
暨大還認爲,武某在2001年1月向學校提交《降低處分申請書》時就已經知道自己被取消了學士學位資格,但一直拖到2002年3月才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法院應不予受理。
天河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天河區法院認爲,武某的訴訟請求的起訴期限應從其2001年6月畢業時學校未授予其學士學位時開始計算,根據上述規定沒有超過起訴期限。高校關於武某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雖然學校於2001年3月將武某的記過處分降爲嚴重警告處分,但並未撤銷原處分即《關於武某同學考試作弊的處分決定》中對武某“取消其學業結束時授予學士學位資格”的決定,而該決定在未被予以撤銷或者改變之前,仍應具有法律效力。學校鑑於武某有考試作弊的行爲,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畢業時未授予武某學士學位,只是繼續執行對武某1996年1月“取消其學業結束時授予學士學位資格”的決定,其行爲並無不當。現在武某再以自己已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爲由,要求高校向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並承擔爲取得學位實際支出的費用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爲此,天河區法院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原告武某的訴訟請求。
爭論焦點
武某:應審查學校處分是否合法
武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本人符合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2.本人是在一審庭審中才知道學校對自己作出的兩次處分決定的具體內容,學校不予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是依據上述兩份處分決定作出的,而一審法院卻未對處分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即法院應當對該高校的校規的合法性作出審查,看是否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相牴觸。3.由於學校拒絕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本人四處奔波,學校應賠償本人交通差旅等費用。武某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學校給自己頒發學士學位證書並賠償交通旅差等費用1萬元。
暨大:學位評定屬於辦學自主權
暨大答辯稱,1.武某既然已向學校提交《降低處分申請書》,表明他已知道自己被學校作出處分,而武某稱其在一審開庭時才知道學校對其處分的具體內容與事實不符。2.學校於2001年對武某作出的處分決定只是1996年處分決定中部分內容的變更,2001年對上訴人作出的處分決定沒有變更“該科成績以零分記,取消其學業結束時授予學士學位的資格”的處罰內容。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學位資格申請權和學士學位獲得是兩個不同的法定程序。一般大學本科生,符合學校的基本要求,都享有學士學位資格的申請權,但不是一定能夠獲得學士學位,還需經學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獲得。而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行使自己的職責,屬於大學辦學自主權的範圍,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依法不可訴。一審判決事實清楚,理由充分,依法應予以維持。
終審判決
市中院:校規與國家規定牴觸無效
判決暨大召集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武某的學士學位資格重新進行審覈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上訴人武某經考試合格,由暨大錄取後,即享有該校的學籍,成爲該校的本科生,取得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其在校期間已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及格。其中醫用物理學因考試作弊被記0分後,獲准重修,現已通過考試。學校已准予其畢業,並頒發畢業證給他。武某畢業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高校作爲國家授權的學士學位授予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有關人員對武某的畢業成績、畢業鑑定等材料進行審覈,以決定是否授予其學士學位。
學校處理決定屬依據錯誤
關於學校能否以武某作弊爲由取消其學位授予資格問題,市中院認爲,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1月20日發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凡擅自缺考和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者,應予以紀律處分。該規章沒有規定考試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學士學位的資格。該高校制定的《本大學處理考試作弊的規定》對“考試作弊”的處理方法明顯重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規定,屬與上述規章相牴觸,應屬無效。該高校認定武某作弊,根據該學校的校規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學士學位資格的處理決定,屬適用依據錯誤。
此外市中院認爲,高校拒絕頒發學士學位證書並未對武某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實際損害,故武某請求賠償其經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天河區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該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上訴人武某的學士學位資格重新進行審覈。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規定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覈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程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當由系逐個審覈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鑑定等材料,對符合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第五條規定,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記者手記:高校土政策應嚴而有度
近日,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鄭某在畢業前因與輔導員發生糾紛被勒令退學和處以不發畢業證,鄭某將母校告上法院。該案還正在天河區法院審理中,又發生了廣東經濟管理學院學生區某因曠課和參與打架而在領畢業證前一天被勒令退學的事件,區某要求母校雙倍賠償學費的案例一度被稱爲國內首宗高等教育消費索賠案。而武某狀告暨大案件已落下塵埃。
記者先後採訪三宗大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例中時發現,引起糾紛的原因均是在校大學生違反本校“土政策”而受到學校的嚴厲懲罰,包括不發學位證、不發畢業證和勒令退學。這些大學生沒有在老師的呵斥聲中唯唯諾諾,而是拿起法律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一些高校本是出於愛護學生而制定的嚴厲校規成了與國家法規相牴觸的“土政策”,受到法律的否認。
在校大學生狀告母校的事件頻頻發生,不得不令人深思。高校爲了多給國家培養合格人才和爲了學生的前途着想,制定嚴厲的校規校訓。這些校規校訓本是爲了學生好,但學生偏偏“不領情”違反校規還要維權,看來,高校應該酌量一下本校的校規是否嚴而有度。這個“度”,就是既要達到束縛學生的目的,又不能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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