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佈的中紀委對原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程維高的審查和處分決定,列舉了程維高的五宗主要嚴重違紀過錯,即“在擔任河北省主要領導期間,插手行政事務,爲他人和其子程慕陽謀利,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放任配偶及子女利用其職務影響,進行違紀甚至違法犯罪活動;利用職權,對如實舉報其問題的郭光允同志進行打擊報復;與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擺件等一批貴重物品;前後兩任祕書吳慶五、李真違法犯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死緩和一審判處死刑,程維高對他們利用其職務影響進行犯罪活動,負有重要責任”。
這個處分決定書特別引起我注意的,是關於程的頭宗“罪”中的措辭:“插手行政事務”。這句話隱含的大前提是,他不應當“插手行政事務”。這個預設的觀點與時下不少領導幹部的觀念與認識是很不相同的,值得認真體味。
程維高擔任的河北省主要領導職務,先後本兼有三,即黨政與人大一把手。作爲省委書記、河北省的最高負責人,他可以干預行政事務嗎?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是不可以的。黨章規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地方黨委在同級各種組織中,按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發揮核心領導作用。地方黨委對地方重大的行政事項擁有決策建議權。但是,一,行政事項與行政事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黨委管大方向、大事,不應插手具體事務;二,即使有關鍵或典型意義的“事務”,黨委要干預要抓住苗頭糾偏,也不等於黨委書記個人可以越俎代庖。而時下不少地方的黨委一把手卻不分黨務與政務、大事與小事,都理直氣壯地插一槓子,似乎在他的轄區之內沒有什麼是他不該管的。正在南方電視臺綜合頻道播出的電視連續劇《絕對權力》,對這種君臨一切的“一把手”所釀成的腐敗有頗爲形象的描畫。
作爲省委書記(人大主任類似)他不應當“插手行政事務”,那麼作爲省長呢?省長也不應該。現代政府的結構是有層制的,上下級政府之間各有權限範圍,同級領導幹部各有分工負責範圍,領導集體或行政首長決策之後由分管者去辦,職權明確責任纔有着落,才能考覈績效。省長不能代替市長、縣長、廳長行政,更不能直接插手某塊地皮、某項工程、某筆生意。程維高是怎樣插手行政事務,爲他人與其子謀利而造成國家巨大經濟損失的,我們尚不知細節,但一些主要領導人利用職務影響插手批地皮、工程發包之類事務大肆中飽私囊的案例這些年已披露不少。教訓不可謂不多。
廣東省委副書記、省長黃華華7月13日在一個領導幹部會議上說,必須防止權力私有化、商品化、家長化傾向。程維高可以說是公權“三化”的一個新典型。他爲什麼能夠將權力“家長化”,即處分決定所說的“目無黨紀,獨斷專行”呢?他能夠心想事成,插手行政事務而沒有受到多少抵制,或者在受到郭光允這樣的同志抵制時能進行打擊報復,與他“位高權重”到了缺少制約的地步有必然的聯繫。這種“聯繫”光是他“自恃”肯定不成,還必須得到相關人的默認與容忍。這種默認與容忍恐怕就建立在對權力高度集中認同的觀念基礎上。這個基礎,在文化層面上是根深蒂固的“人治”傳統,將一個地方興旺與清明的希望寄託在某個人的開明之上;在制度層面上,就是計劃經濟時代的集權管理方式轉型到尊重市場規律、實行服務行政的模式還遠未完成(有些既得利益者永遠不想完成);在發展方針上,就是隻重經濟指標而忽略社會協調進步,不少官員以爲只要把經濟建設搞上去了就可以一俊遮百醜,個人撈點不算什麼。我想,正是這一切的“合力”,爲程維高們將公權“三化”提供了社會條件。只有着力改良這樣的社會土壤,纔不會出程維高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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