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今天起施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包括市政府領導)今後將被追究行政責任。
根據《辦法》,應追究行政問責對象行政責任的情形主要有:虛報浮誇或瞞報、遲報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的;治政不嚴,對上隱瞞問題,對下包庇、袒護、縱容的;指使、暗示下屬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在抗禦各種自然災害、處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地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損失的;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新聞媒體曝光也成爲問責依據之一。《辦法》第六條規定,對行政問責對象的問責,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其他市政府領導根據上級或同級黨委、政府和人大常委會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新聞媒體曝光、工作考覈評估結果以及實際工作情況提出;經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覈實,提出事實依據,由市人民政府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問責的方式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通報批評;誡勉;責令辭職;給予行政處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長沙市市長譚仲池說,實行行政問責制,有助於加快塑造出一個誠信政府和責任政府。他強調,凡是出現問責情形,無論是誰,必須嚴格依照《辦法》進行責任追究,決不姑息遷就。
《辦法》在長沙市政界引起強烈反響,有官員感嘆:“現在的官越來越不好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