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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司法腐敗案做出維持原判裁定: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派出所所長、辯護律師在金錢的利誘下,施計讓受害人更改口供,將強姦嫌疑犯“放虎歸山”。東窗事發後,7名涉案人員全部被繩之以法。
2001年5月10日,廣西荔浦縣公安局雙江派出所破獲黃俊、譚波、吳興等人輪姦婦女高某一案,當日便將黃俊、譚波抓獲。
黃志華在得知侄兒黃俊因輪姦案被抓獲後,經其朋友、個體企業廠長樑長生建議,決定聘請該縣衛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蔣仕玲擔任黃俊一案的辯護人。爲了讓侄子早日脫罪,黃志華出資5.5萬元給樑長生負責辦理此事。
蔣仕玲受理此案後,經雙江派出所副所長何承禮、合同工潘德明同意,查閱了案卷材料,馬上明白了事情的“關鍵”,不禁脫口而出:“黃俊交待自己幫着壓了手(指被害人高某的手),能改爲沒有壓高某的手就好了。”蔣仕玲還提出能不能取保候審,但被派出所人員拒絕。
蔣仕玲找到荔浦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科科長馮家斌,在宴請馮家斌的過程中,馮表示:“主要是受害人指控。”
蔣心領神會,與樑長生一起找到高某,要求其改變原來的陳述,高某沒有答應,樑長生以幫其買手機和幫助其父打官司爲誘惑,說服了高某。同時,蔣仕玲交待黃志華寫好一張叫黃俊不要承認幫壓高某手的字條,後由5月28日蔣仕玲單獨會見黃俊時交給他。與此同時,黃俊一案移送到荔浦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馮家斌受理了此案。樑長生把高某願改口供的情況告訴馮家斌,並塞給馮1萬元“辛苦費”。
2001年6月4日,馮家斌以公訴人的身份通知高某到檢察院問話。高某由樑長生一路親自“護送”到檢察院,面對樑長生不停的叮囑,高某害怕萬分,以肚子痛爲由離開了檢察院。心急如焚的樑長生當晚找到高某,做了一番“思想工作”,並塞給她3000元。次日,高某來到檢察院改變了原來的陳述。幾天後,她又得到了樑某給的2000元“改口費”。
一切安排妥當。6月6日,馮家斌訊問黃俊,黃俊當場翻供,否認了自己幫壓手的情節。馮家斌未加追問,大家心照不宣。在對高某、黃俊問話後,馮以證據發生變化爲由,將黃俊一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隨後,馮應蔣仕玲及雙江派出所的要求擅自制作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公安機關對黃俊變更強制措施。接着,何承禮、潘德明以證據發生變化及檢察建議書爲由向縣公安局呈報對黃俊的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手續時,黃志華、樑長生交給派出所1萬元,除4000元作保證金外,剩餘的6000元由何承禮、潘德明等人私分。爲感謝“大功臣”馮家斌,樑長生又送給了馮3800元。隨後,樑長生又託人轉交給何承禮1萬元,給蔣仕玲2000元。
6月13日,縣公安局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就這樣,強姦嫌疑犯黃俊“堂而皇之”地走出了看守所。黃俊取保候審後隨即潛逃。
這起輪姦案的其他幾名案犯落網後分別被判入獄,惟獨黃俊逍遙法外,經其中一案犯家屬舉報,這樁黑色交易才漸漸浮出水面。各當事人一一被逮捕歸案,該案由平樂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案件審查期間,潛逃半年之久的黃俊迫於壓力,在家人的勸說下投案自首。
2002年1月,平樂縣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馮家斌、何承禮、潘德明有期徒刑4年6個月、兩年6個月、兩年。以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蔣仕玲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樑長生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黃志華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黎闖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一審判決後,5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桂林中院維持了原判。何承禮、潘德明、蔣仕玲仍不服,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對此案提審後,做出了維持桂林市中院終審判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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