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區公務員考覈引入了量化標準,公務員稱職不稱職有了具體的界定。
如果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則被評爲不稱職。包括:違反公務員紀律,經商辦企業或參與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因責任事故造成國家財產或他人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參與賭博、迷信、色情等活動被有關部門處罰;違反紀律煽動羣衆參與集體上訪;在執行公務中吃、拿、卡、要,在羣衆中造成較壞影響;因打架鬥毆、酗酒鬧事、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後果;有貪污、受賄、行賄、偷盜等行爲或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爲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造成不良影響;上班時間脫崗,搬弄是非,影響團結和工作,經兩次批評教育不改;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共計10次以上;無正當理由脫崗連續超過3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5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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