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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近日,從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獲悉,爲落實公安部30條便民利民措施,進一步方便本市居民往來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促進經濟發展,本市決定,自2003年9月1日開始,放寬內地居民申請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的受理範圍。
首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申請時須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赴港澳商務活動申請表》;交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驗原件收復印件);無須提交派遣證明。另外,在香港或澳門企業在內地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內地居民,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申請時須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赴港澳商務活動申請表》;交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登記證(驗原件收復印件);並提交該單位的派遣證明。
從即日起,外國留學生可獲與其在華學習相同期限的居留證。自公安部發布30條便民利民措施之日起,對8月7日後註冊的、在本市大專院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按照教育主管部門在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或JW202)上註明的學習期限,給予簽發相應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在此期限內不再逐年辦理延期手續。對現已在津留學的外國留學生,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批文所註明的爲完成學業還需的年限,給予一次簽發相應的居留證延期,在此期限內不再逐年辦理居留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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