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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本網日前報道的《“我要知情權”--一用戶狀告網通討說法》一文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該案於7月24日第一次開庭後,一直懸而未果。近日,該案原告王先生又向本網記者傾訴了他在本案訴訟期間的遭遇。
原來,該案第一次開庭後,王先生還是想查清楚自己的話費究竟是多少,並希望網通能夠逐項列出清單。但是,當他來到網通三分公司下屬幾個營業網點查詢時,卻均遭到拒絕。工作人員表明的理由是,“已接到上級有關部門通知,停機拆機戶不辦理查詢業務”。至於上級部門是誰,通知內容又是否只針對王先生,無從得知。
昨日,記者隨王先生走訪了幾家營業網點,看到的情況與王先生所述基本一致。在網通公司華苑分公司營業大廳內,王先生要求工作人員爲其打出一份7月份至8月份的話費清單,工作人員稱已接到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文中要求“所有拆機停機用戶一律不辦理話費查詢業務”,並請王先生到營業廳內的質監站解決問題。此時,記者看到旁邊一位自稱已停機的用戶也同樣要求查詢話費,工作人員並沒有拒絕。在華苑分公司質監站內,王先生被拒絕的理由除上述原因外,又加上了一條:“不是本局域內的用戶,華苑分公司不予解決任何問題。”而在本案起訴前,王先生所得到的幾份數目不同的話費清單就有在這裏打印的。
隨後,記者與王先生又來到了位於新興路的網通總公司,其質監站工作人員稱,“由於網通與王先生之間構成的‘侵權’糾紛案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因此,網通公司不再爲王先生提供任何書面材料,其中包括王先生所要求的‘一份詳細的話費清單’”。據王先生稱,此案法院已經受理,其實是否再要一份話費清單本無關緊要,但由於第一次開庭後至今近一個月毫無音訊,不免有些心焦,再加上他想知道時隔一個月,他的話費是否又有變化,所以纔想再打一份清單。而在與網通公司工作人員的交涉過程中,幾大疑點無疑又加重了他的顧慮:其一,網通公司下屬分公司工作人員稱,因爲根據文件指示,所以不能爲王先生提供查詢服務。而包括總公司在內的工作人員均不能拿出文件或說明文件內容;其二,總公司質監站工作人員稱王先生的話費在7月份至8月份之間,可能又會有新的變化,但說不出具體的數目和變化的原因;其三,網通公司稱其計費系統完全正常,此前還通過某媒體向社會鄭重承諾,但對王先生提出的再次打印清單要求卻以多種理由拒絕。
王先生對記者說,“曾有通信公司工作人員對我說,你的話費清單之所以打出不同的結果,可能是計費系統出了故障。但我總覺得這個理由太牽強了,計費系統針對的不是我這一個用戶,如果出現故障,那麼相信當天會有很多用戶的話費出了問題。”對此,天津通信公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通信公司工作人員對話費清單的解釋非常清楚,王某屬於典型的惡意欠費。對於天津通信公司的這種說法,王先生極其憤怒,他說:“說我惡意欠費,我去交費,可是出來好幾個費用結果,我按哪個交費好?現在,我還是想弄清楚到底是多少話費,如果網通可以解釋清楚的話,我非常希望能夠履行我的付費義務。”
本案在訴訟期間,王先生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據原告王先生的代理律師--天津明揚律師事務所的劉學勤介紹,在這起侵權糾紛案中,王先生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網通公司對5份數額不等的話費清單作出解釋,而不是追究王先生究竟欠網通公司多少話費,應該說這是在打一場討要“知情權”的官司。雖然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但王先生提出的繼續打印話費清單的要求,網通公司不應無理拒絕。而且,如果網通公司自認爲計費系統沒有問題的話,也應該坦誠地爲客戶進行服務。
劉學勤律師說,此案在第一次開庭時,網通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釋了5份數額不等的話費清單中每一筆錢的合理緣由。那麼,向法庭作的解釋爲什麼不能向王先生解釋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對自己的消費要明明白白,作爲商家,有告知的義務。不管網通是出於故意或出於技術上的原因,而不提供話費清單,這種行爲都是不妥當的。現在王先生向商家主張自己的權利,網通就有滿足他這種要求的義務。而且,既然通過法律手段,網通就能提供出詳細的話費明細,這說明網通還是有能力提供此項服務的。
此外,劉律師向記者透露,雖然本案執行的是一個簡易程序,全部過程只需要3個月時間。但從目前進展程度來看,預計此案10月左右纔會有定論。截止發稿時記者獲悉,本案第二次開庭預計將在下週進行。(記者/劉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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