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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故宮“下馬碑”被撞毀一案昨天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廳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瀋陽故宮堅持索賠2700萬。
1999年6月21日凌晨2時許,瀋陽故宮博物院東門外路邊的“下馬碑”被瀋陽市福滿樓餐飲有限公司司機盧志會駕駛的奔馳牌轎車撞倒,盧志會當場死亡。2000年4月,瀋陽故宮博物院將肇事車主於成啓及福滿樓一併告到了法院,要求賠償2700萬元的損失。
據華商晨報的報道,在昨日的庭審中,故宮方面律師李曉東一共提交了18份證據。故宮方面上訴書中指出:“2001年2月13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證據鑑定中心會同遼寧省文物鑑定組對‘下馬碑’的價值進行鑑定。結論爲‘下馬碑’的價值最低在2500萬元人民幣左右;如果勉強粘補,其價值最多爲原價的10%”,但是在一審當中,法院以‘鑑定人員沒有出庭’、‘鑑定結論比照的兩件文物是保險價值,而非實際價值,且與‘下馬碑’又無必然聯繫’爲理由,‘酌定’作出判決沒有法律依據,無科學根據並顯失公正。”
而福滿樓方面則提出:福滿樓的貨車司機盧志會私自盜開於成啓個人的奔馳車發生車禍,盧志會不是“執行職務”,所以福滿樓以及車主於成啓不應該承擔賠償和墊付的責任。
今年6月18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責令被告於成啓於判決生效3個月內,對瀋陽故宮博物院管理的“下馬碑”進行修護,修護費用由被告於成啓負擔,並賠償瀋陽故宮博物院人民幣100萬元。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先後遞交了上訴狀。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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