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再就業優惠證》是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再就業的“綠卡”。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自今年3月1日本市開始實施《再就業優惠證》制度以來,全市已有5萬多下崗失業人員領取了《再就業優惠證》。爲了讓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儘快實現再就業,享受再就業的優惠政策,本市今起將領證門檻放低了。
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爲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本市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的有關問題做出補充規定。放寬了領證人員的範圍,有勞動能力和再就業要求的下列下崗失業人員均列入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範圍:(一)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因生產經營原因下崗,在社會上沒有找到工作的國有、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以及1984年後參加工作,年齡女性滿40週歲、男性滿50週歲的國有、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二)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且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三)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尚未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今起凡符合規定範圍的下崗失業人員,只要本人提出申請,填寫下崗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情況表,各級勞動部門應及時爲其辦理髮證手續,具體程序按津勞局[2003]21號規定執行。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自謀職業,暫不停發失業保險金,待其取得營業執照的下月起,可將其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其《就失業證》暫不收回,待其取得營業執照時,再將其《就失業證》存入本人檔案。而且,下崗人員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後,其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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