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天上午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針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過程中羣衆存在的一些疑問,勞動保障部門明確規定,有勞動能力和再就業要求的四類下崗失業人員列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範圍。
據瞭解,本市自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再就業優惠證》制度以來,已有5萬多下崗失業人員領取了《再就業優惠證》。列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範圍的四類下崗失業人員是: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因生產經營原因下崗,在社會上沒有找到工作的國有、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以及1984年後參加工作,女滿40週歲、男滿50週歲的國有、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且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尚未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據介紹,符合規定範圍的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只要本人提出申請,填寫下崗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情況表,各級勞動部門將及時爲其辦理髮證手續。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自謀職業,暫不停發失業保險金,待其取得營業執照的下月起,可將其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其《就失業證》暫不收回,待其取得營業執照時,再將其《就失業證》存入本人檔案;下崗人員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後,其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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