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因生產經營原因下崗,在社會上沒有找到工作的國有、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以及1984年後參加工作,年齡女滿40週歲、男滿50週歲的國有、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
●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且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
●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尚未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人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北方網消息:昨天,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本市實施《再就業優惠證》制度以來,全市已有5萬多名下崗失業人員領取了《再就業優惠證》。
爲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日前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的有關問題又做出新的補充規定,進一步擴大《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範圍。
據悉,再次補充規定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範圍是:有勞動能力和再就業要求的下列下崗失業人員均列入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範圍。(而此前的發放對象是有本市正式戶口且準備再就業的相關人員)一、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因生產經營原因下崗,在社會上沒有找到工作的國有、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以及1984年後參加工作,年齡女滿40週歲、男滿50週歲的國有、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此前限定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二、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且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此前限定爲未實現再就業的國企失業人員)三、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尚未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由國企擴大到集體企業人員)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業、轉失業人員。(此前規定爲失業一年以上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凡符合規定範圍的下崗失業人員,只要本人提出申請,填寫下崗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情況表,各級勞動部門應及時爲其辦理髮證手續,對就業意向不明確的,一律按“其他就業”統計。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自謀職業後,暫不停發失業保險金,待其取得營業執照的下月起,可將其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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