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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近日公佈《法律援助條例》,旨在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但如何界定“經濟困難”,並沒有一個全國統一標準。
條例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地在制定經濟困難標準時,要本着“量力而行,盡力而爲”的原則,既要考慮貧困羣衆的實際需求,同時要兼顧地方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困難標準,並隨着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不斷調整,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是,各地經濟困難標準至少要保證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高於這一標準,儘量降低門檻,使更多的人受益於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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