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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劉涌終審改判後的種種猜疑和責罵,我們寧願退一步,先摒棄先前輿論中視劉涌爲“惡魔”的印象,而試圖把劉涌以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放入司法程序,審視其罪和罰。
“理解公衆對判決的質疑”
“我相信這個判決結果是能夠經得起歷史檢驗的。”8月25日上午,劉涌黑社會案審判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法官李曉明對本報記者說。
“我是承辦人,是審判長,如果這個判決經不起歷史檢驗,過了多少年,深層次的東西都出來了,我們是要承擔歷史責任的,有可能就是歷史罪人。”
2002年4月17日,劉涌、宋健飛被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一審判處死刑。
1年零4個月後的2003年8月15日,劉涌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判決結果出來後,輿論譁然,《外灘畫報》發表李曙明的評論認爲,“作爲首要分子的劉涌,應該對集團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飛所犯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從二人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作用看,劉涌無疑主觀惡性更深,社會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飛‘上路’,很難讓人理解。”
李曙明的評論直指遼寧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劉涌都可以不死,那麼,死刑留給誰用?”李曙明認爲,遼寧高院的判決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
事實上,從2000年7月劉涌案發到三年後劉涌被終審判決,公衆對劉涌案的關注一刻也沒有停止,可以說,劉涌案件的審判,直接關係公衆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我理解公衆對判決結果的質疑,新聞和法律不一樣,新聞對劉涌案的報道和實際情況不同,不能說輿論怎麼說,我們就怎麼判,那還要我們幹什麼?”
李曉明說,“這個案子我們壓力也非常之大,高層領導對我們說,‘你們案子審得太艱難’,要給我們記功,我們說,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瀋陽市公安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對記者說,“我們尊重法律,對案件細節,不便加以評論,這就是我們的態度。”
刑訊逼供是改判緣由之一?
劉涌爲什麼被改判爲死緩?8月22日下午1時30分,在記者臨赴瀋陽前,專訪了劉涌的辯護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
田文昌認爲,公衆對劉涌案之所以不理解,是因爲公衆對劉涌案件的判斷是建立在“變形”的事實的基礎上。
二審判決書認爲,劉涌“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可不立即執行”。其中的“具體情況”包含哪些?
田文昌說,“劉涌案和同案嫌疑人的案子有兩個驚人的相似:預審的口供,所有的被告人都驚人的相似,這可能嗎?而在庭審中,所有的被告又都翻供,翻供的內容又驚人的相似,而翻供的內容又和預審的內容驚人的不一致。”
田文昌說,只有兩種可能性:串供和逼供,但串供的可能性可排除,因爲各案犯被嚴格關押,而且有錄像。他認爲,“這是逼出來的,有的人根本不在現場,但從口供看,卻可以得出他作案的時間和地點。”
關於刑訊逼供的問題,辯護律師在一審中即提請法庭注意,在一審審理期間,部分辯護人已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爲,“此節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和判決”。
但二審判決書有了變化,說:“二審審理期間,部分辯護人向本院又提供相關證據,二審亦就相關證據進行了複覈,複覈期間,本院訊問了涉案被告人、詢問了部分看押過本案件被告人的武警戰士和負責偵查工作的公安幹警。”
“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判決書說。
“知道他立功的人不多”
而民間則對劉涌的改判有不同的解讀,一種說法是,劉涌在“慕馬”大案中,由於有立功表現,專案組和劉涌作了某種妥協;另一種說法是,劉涌花了錢買通了有關部門,最終撿回了一條命。
記者就此採訪中央紀委一位對案件有了解的官員,他對此進行了分析。
“劉涌案和慕馬大案應該有關係,可能通過他打通某個缺口,辦案過程中遇到類似問題,可能爲了要一個人的真話,會查他的一些事,但打開缺口後,就移交給有關部門了。”
這位官員分析,劉涌和專案組達成協議的可信度非常低,辦案人員可能會有一些手段,但不會達成什麼協議。
“說他花多少錢買通了誰的可能性也不大,這種人和特別大的生意人還不一樣,他在當地可能還算比較大,但觸角有限,基本上就是在瀋陽範圍內活動,但遼寧省那麼多幹部都下去了,誰給他撐腰?誰敢給他撐腰?”
這位官員表示,並不清楚他是不是立功,“真正知道的就幾個人,不會超過5個人,一個直接問的,也是單線報一個領導,接着就是高層進行決策了。從跡象看,應該是有立功表現的,但劉涌自己不會講,甚至主審法官也不會講。”
“劉涌是否該死”法律專題會
2001年9月19日,北京部分刑法專家、刑事訴訟法專家、法醫學專家,在釣魚臺大酒店第一談判廳對案件進行了專題討論。
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著名刑事訴訟法學教授陳光中,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陳興良,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刑法學教授周振想在內的人士,出具了一份《瀋陽劉涌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並在上面簽了字。
有一種說法稱,正是這個“意見書”在此案中起了比較關鍵的作用,是導致劉涌被改判的重要依據之一。
“意見書”中說,“與會專家聽取了律師的介紹並查閱了公訴人提交的證據,一致認爲:本案的證據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意見書”也提及此案關於預審的翻供中的“驚人一致”。涉及到本案的主要書證《傷害鑑定書》和《物價評估鑑定書》也被認爲因爲存在瑕疵,而“不能作爲定罪量刑的證據”。
“意見書”認爲,傷害鑑定書有對侵害人的介紹及案情的描述,具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帶有引導性,其次,鑑定書所列的傷害結果與侵害行爲之間缺乏必然的因果關係,“由於案件發生時間距鑑定時間較遠(有的十幾年),不能排除被害人受到其他傷害的可能。”
“意見書”列舉了一些人的鑑定,認爲有些鑑定結論不是用科學的方法得出的科學結論,甚至不符合法醫鑑定的明確標準。
惟一致死案,劉涌知情否?
在劉涌案件中,宋健飛致人死命一事,是惟一一起人命案。就這起命案,法庭曾經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從判決結果看,法庭採取了相對模糊的處理。
判決書說,1999年10月,劉涌因雲霧山香菸銷售情況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場查看並“收拾”經銷同類香菸的業戶,10月15日,宋健飛等人對經營雲霧山香菸的業主王永學進行毆打,致王永學右肺門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律師認爲,劉涌在這個案件中並不知情,相反在事情發生後,劉涌還嚴厲責怪宋健飛,指責宋不該管這事。
律師還提及一個值得注意的事項,“在一審第一次開庭的法庭調查中,涉及該項犯罪事實的全部8名被告人中,無一人承認傷害王永學是受劉涌指使,而是多人說是受程健指使,只有程健一人說是受劉涌指使,但並未指使他本人。也就是說,程健的說法和另外8名被告陳述有明顯的衝突,而且強調劉涌並未指使他本人。”
專家“意見書”最後說,“人民法院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從事實和證據上嚴格把握,特別是涉及死刑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對待,辦成一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
人大代表的質詢
據記者瞭解,對劉涌該怎麼判,在遼寧省各界也有着不同的聲音,瀋陽市人大系統一位人士向記者透露,當地一些人大代表曾經就劉涌案對省高院的法官有過交鋒。
“一些人大代表對劉涌案件的發展感到震驚,在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有消息說,劉涌家拿上百萬買通了北京的大律師,正在上訴,劉涌可能不死。”
這位人士說,有的代表看了覺得很氣憤,感覺有人要給劉涌翻案,當時報紙連篇累牘地揭露他的罪行,而律師說的和老百姓的想象背道而行,於是,有代表就給當時的省政法委領導打電話。代表們又給最高人民院起草了一個報告,主張維持原判,有十幾個省人大代表聯名。
2002年秋天,一批知識界的人大代表對遼寧省高院進行質詢,該院負責審理劉涌案件的兩個法官接受了質詢。“有人大代表態度很強硬,當着法院人的面就說,‘你有什麼權力爲劉涌平反,你有什麼背景?交代出來,現在案子影響這麼大,全國都知道了,如果是假的,那麼連上面都是錯的了?如果劉涌不應該被判死刑,這麼炒作的目的是什麼?誰在搞名堂,應該揪出來。”
最高法院也認爲,對劉涌是否判死刑應該慎重:一方面是劉涌是否直接參與殺人,是否知情,存在疑問:另一方面,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刑訊逼供的可能。
當地公安系統一位人士對記者說,劉涌也許背景不深,但劉涌案涉及的背景卻很深,遠不是簡單的幾個關係可以囊括。
判決書認定劉涌任瀋陽嘉陽集團董事長期間,爲了將瀋陽市委辦公廳老幹部處瀋陽衆城房屋開發公司的瀋陽中街地段轉接過來並享受減免“四費一稅一金”的待遇,於1998年8月通過王曉方(馬向東的祕書)送給馬向東2萬美元,1999年5月,劉涌到馬向東家又送2萬美元。判決書沒有提及劉涌和慕綏新的關係。
劉涌獲得的中街這塊地方位於瀋陽故宮附近,中街是有300年曆史的繁華商業街,寸土寸金,被稱作商家必爭的風水寶地。
有媒體報道,1999年4月,瀋陽市常務副市長馬向東將中街價值3.5億元的2.4萬平方米的用地,以行政劃撥的方式無償劃給了劉涌。單是取得中街這塊商業用地,劉涌一夜之間就增加資產3.5億元,劉涌爲迅速佔住這塊地盤,用打砸的方式強行拆遷了這裏的房屋。
而嘉陽集團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高層人士的解釋則正好相反。“劉涌和馬向東的關係並不是如外界想象那麼密切,中街地段,最初是由於老幹部處和香港人集資建設,後來香港人資金撤走,老幹部們的集資收不回來,市裏就找到劉涌,劉涌就接下了這個地方,並一次性地退還了老幹部們幾百萬的集資款。是市裏找到了嘉陽。”
“一個可能的邏輯是,馬向東香港豪賭出事,當時查馬向東錢是哪裏來的,於是就找瀋陽的大戶,劉涌就被揪出來,成爲調查馬向東問題的一個突破口,劉涌被捲了進來。”
關於劉涌更多樣化的評價
劉涌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人?記者在瀋陽採訪期間,發現對其評價有着驚人的不統一。
在瀋陽街頭,很少有人能說得更多,在劉涌出事之前,很多人不知道劉涌,“報紙上登了,我們就知道他了。”當地一位出租車司機說。
記者接觸了瀋陽市公安局一名官員,談及對判決結果的看法,他說,“你還是問問老百姓吧,滿意不滿意,問問就知道了。”他反問記者,“你滿意嗎?”
這位官員還提到,網上說楊加林(破獲劉涌案件的瀋陽市公安局長)在劉涌案件宣判後,腿都發抖是不真實的,“楊局長腿發抖,只是一種猜測,來反襯劉涌,他要是怕報復就不打黑了。”
2000年7月14日,劉涌從黑龍江省黑河市被押回瀋陽。2001年1月19日,瀋陽市公安局原局長楊加林對20餘家媒體發佈了劉涌案偵查結案的報告。
楊加林表示將對劉涌及其犯罪集團成員以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偷稅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私藏槍支彈藥罪、妨害公務罪等罪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此間,劉涌已被衆多媒體形容爲一個不折不扣的惡魔,劉涌及其同夥也被形容爲一個極端暴力集團,而嘉陽集團也被認爲是“以商養黑”的地方。
8月24日上午,記者見到了劉涌的父親、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原庭長,“在我眼裏,劉涌是一個事業型的人,從小不念書,我沒時間照顧他,他當兵回來後想經商,家裏湊錢給他買了一輛車,跑運輸,後來幹買賣。”
劉父說,“如果劉涌真的犯到那個份上,夠判死刑,我就不會到處告,報紙上登的東西,我也要調查一下,怎麼好多是合法積累財富,最後都成了打砸搶得來的呢?我不否認他有問題,但很多是10年以前的事情羅列起來了。”
判決書中列舉的劉涌組織、領導、參加、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共有25個情節,如:1995年末,劉涌籌辦百佳超市連鎖店,爲了霸佔一購物中心,指示手下毆打騷擾恐嚇業主。
判決書還列舉了劉涌霸佔某品牌香菸的經銷權,砸檔口,由於劉涌對省技術監督信息研究所和省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不滿,吳靜明、宋健飛等人毆打該所和該局的3名工作人員,指使人毆打“算命人”,並致其重傷。
判決書認定劉涌及其“同夥”故意傷害罪,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劉涌懷疑其當時的女友與他人關係曖昧,便和宋健飛等幾人對其進行毆打,致其脾臟破裂。
1991年7月15日,因爲劉涌的朋友楊建國與某時裝店業主發生口角,劉便和楊建國等人找其報復,劉涌用火藥槍逼其下跪,並開槍擊傷其左肩部,其他人對受害人猛砍,最終被害人受重傷,六級殘疾。
1992年7月,在劉涌家中,劉涌唆使吳靜明持火藥槍將孫樹鵬擊傷。1992年10月6日,劉涌開槍將處理糾紛的和平區公安分局民警擊傷。
在嘉陽公司的一些高級管理人員看來,他們所知道的劉涌和媒介所報道的劉涌是兩個人。“在看報道之前,我也不知道劉涌是個什麼人,居然還做了這麼多事情。”嘉陽集團總經理張安石說。
“如果嘉陽是個黑窩,那麼這些人是不是都是打手和幫兇?那就應該都抓起來,但現在嘉陽還在正常運轉,而且幾個跟着他多年的老總都在。”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嘉陽集團高層人士對記者說,“劉涌早年打打殺殺肯定是存在的,而且可能還比較嚴重,後期的劉涌則在極力改變自己的形象,包括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做慈善事業等。”
嘉陽集團的另一個高層人士則認爲,“也不能人一出事,就立刻把一個人全部否定,什麼捐款呀,助學的,開始在大力地肯定,等一出事就都成依託,都成爲了達到什麼目的的手段了。”
而一位堅決不願透露姓名的受害人則對記者明確表示,對劉涌案的判決不滿,“公安局也調查了,法院也認定了,報紙上都登了,他就是一個黑社會的老大,爲什麼他就能活命!?那麼多人喊冤難道是冤枉了他?那麼多黃金寶地是怎麼來的,難道是天上掉下來的嗎?”
尾聲
劉涌案二審判決已經結束,轟動全國的劉涌案几乎塵埃落定,但圍繞着劉涌案的爭議還將繼續存在。
當地一位關注該案的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劉涌被改判死刑的真實原因是什麼?所以“本案中的具體情況”到底是什麼,應該如實公佈。而這一要求,也是衆多媒體都屢次提及的。
他說,“不管劉涌是不是真的如媒體所報道的惡魔形象,法律面前都是一個普通公民。如果裏面存在誤差的話,有關部門就應該站出來,糾正遼寧省高院的判決,還司法一個公正,否則,將給黑社會勢力以強大的心理安慰。”
瀋陽當地一位媒體同行說,對於這些案件背後的調查,已經超過了媒體的能力,只能希望有關部門將情況如實告訴公衆,將“具體情況”說清楚,以不辜負公衆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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