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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到今年10月3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已經頒佈整整十年了。如今,十年《消法》正面臨自頒佈以來的第一次大規模修改,國家工商總局透露,日前他們已建議將《消法》的修訂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的五年立法規劃。中消協投訴部主任王前虎表示,面對消費領域的各種新糾紛和新問題,《消法》自身的一些缺陷已經影響到了它爲消費者服務的質量。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董京生副祕書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次要對《消法》進行修改,主要是考慮到現行的《消法》制定於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期,許多問題考慮不周,而且可操作性不強,這些已經影響了在現實條件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此外,董京生認爲,《消法》對違法責任的處罰也有漏洞,比如賠償或罰款的金額有一個數額範圍,這之間的差距較大,那麼誰來掌握這個尺度?適用幅度過寬,往往容易導致政府執法官員利用這一幅度謀私,因此量刑應有明確的界定。
據悉,近年來,每年都有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議案和提案,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對《消法》予以修訂。在這期間,全國許多省市都曾先後修改地方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適應不斷髮展的社會形勢。而當初,《消法》從正式納入立法規劃到最終出臺,前後一共歷經七年時間。
如今,對於這次的《消法》修改會不會也等上幾年,董京生表示,《消法》頒佈時曾有一些人表示反對,認爲是立法的重複。但是現在,《消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武器,這一點在十年的實踐中已經得到了有力的證實。
董京生還指出,以下這些概念都需要明確界定。
首先是“消費者”的概念,單位團體、外國人是否適用《消法》。
其次是“商品”的概念,《消法》制定時,房屋屬於福利待遇,不算商品,而現在,房屋也已經變成了商品房,還有汽車、水、電等等,《消法》應對商品進行具體分類。
第三是“服務”的概念,比如醫療,十年前都是公費醫療,不屬於服務範疇,現在如果醫療服務出現糾紛,《消法》中沒有明確的界定。
第四是“經營者”的概念,供水供電等國家壟斷行業算不算經營者,能不能適用《消法》,都沒有明確。
對於價位比較低的商品,《消法》的“雙倍返還”條款是遠遠不夠的。經營者並不在乎多賠償的部分,消費者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補償。所以,是雙倍返還還是三倍、四倍返還甚至更多,應該根據商品價格來靈活掌握。
精神賠償問題也是這次《消法》修改的一個極受關注的問題。對此,董京生表示,精神賠償理應納入《消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對精神損害賠償做出了司法解釋,那麼《消法》也應該吸收這部分內容,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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