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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向社會公佈了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共20項。其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爲18項,政府性基金項目有2項。
此次公佈的涉及機動車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具體包括如下內容:公安部門收取的邊防檢查證件工本費,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處理費,機動車輛號牌工本費,機動車輛行駛證工本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爆炸物品運輸證工本費;農業部門收取的農機監理費;質檢部門收取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費,國境衛生檢疫費;海關部門收取的車輛超時佔用驗場費,驗車費;交通部門收取的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車輛通行費(限於政府還貸);口岸部門收取的口岸管理建設費(深圳市);林業部門收取的木材運輸證工本費等。政府基金項目則具體包括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和燃油附加費(海南省)。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逐項重新審覈,不合理的收費要堅決取消,保留(包括歸併或調整)的收費項目要及時向社會公佈。除公路客貨運附加費、燃油附加費(海南省)外,各地區其他涉及機動車輛的政府性基金均屬於亂收費,應當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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