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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周某某因爲心急沒等出租車停穩就跳下汽車,結果一個“倒栽蔥”摔到地上。司機劉師傅頓時慌了手腳,急忙將周某某擡上車駛往醫院,但周某某最終仍因搶救無效死亡。劉師傅萬萬沒想到,他擅自駛離事故現場的舉動已經違反了有關交通法規,儘管有關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做出周某某是全責的確認,但周某某的親屬卻表示不服,依法將劉師傅推上了法庭。近日,北辰區法院依法判決,因事故現場已經破壞,周某某自己跳下車的證據不足,有關部門的責任認定有誤不予採信,但周某某不注意安全致死亡應負主要責任,司機劉師傅負次要責任,應承擔周某某醫療費、死亡補償費等費用的10%共計9千餘元,其所在出租汽車隊對此款承擔墊付責任。
據出租車司機劉師傅事後描述,2001年5月28日,乘客周某某乘坐其駕駛的出租車追趕前方行駛的一輛長途客運汽車,當車行至普康裏附近時,那輛客運車已在出租車的後面,周某某提出下車,劉師傅一邊制動一邊說:“等停穩再下車”。但是,周某某爲了趕時間,推開車門就跳了下去,結果連人帶行李都摔到了公路上,口吐鮮血昏迷在路旁。劉師傅見狀,急忙與他人一起將周某某擡到車上並緊急送往醫院。後周某某因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此後,有關交警部門對該事故進行了事故認定,周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得知該鑑定結果後,周某某的親屬表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們認爲,在此事件中,司機劉師傅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由一:從現場圖所示,現場散落的物品及周某某最終落地到劉師傅剎住車的距離過長;理由二:現場圖是事故後按劉師傅提供的情況恢復並製作的,而事故發生後,劉師傅並未保護現場,而是駕車駛離現場;理由三:劉師傅作爲司機,應保證乘客安全,發生交通事故,劉師傅應負相應責任。綜上,周某某的親屬請求法院確認並判定劉師傅賠償經濟損失9千餘元,劉師傅所在的出租汽車隊也應承擔墊付責任。法庭上,劉師傅對周某某親屬的要求表示拒絕,他說,有關部門已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他不負任何責任。他不存在破壞現場的故意,而是在事故發生後爲搶救傷員,出於人道主義用車送周某某去醫院搶救。
經查,周某某死亡後,造成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家屬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等共計9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爲,有關部門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有誤,不予採信。法院通過分析事故事實確認,周某某在乘車過程中不注意安全,從車左側車門處掉到公路上致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司機劉師傅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駛離現場,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值勤交通警察,聽候處理”。因此被告劉師傅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並按相應責任賠償合理經濟損失。某出租汽車隊是事故的車輛登記所有人,應對被告的賠償款承擔墊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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