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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產煤大省山西省31日下發專項通知,規定如復產後煤礦發生3至9人事故的,撤銷鄉鎮長職務;發生10至19人事故的,對縣(區)長給予處分或免職;發生20人以上事故的,對市長(專員)給予處分或免職。
據介紹,這項通知對煤礦復產驗收的標準、範圍、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通知規定,在停產整頓期間礦長未參加培訓的或培訓後不合格的、未對工人進行安全培訓的、未認真進行安全整頓的煤礦,以及重點產煤縣的3萬噸以下礦井和沒有派駐安全監察員的鄉鎮煤礦將不予驗收。
山西省省長劉振華表示,今後要進一步健全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嚴格控制煤礦數量,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要堅決關掉,建立預防爲主、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自我約束機制。
山西煤礦復產驗收定規矩:誰出事故摘誰“帽子”
31日上午,山西省政府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煤礦停產整頓復產驗收工作作出具體部署,並下發了《關於搞好煤礦停產整頓復產驗收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對復產驗收的標準、範圍、程序等事項都作了明確規定,並特別強調了對各級領導的行政責任追究。
山西省地方煤礦從8月19日起停產整頓後目前已進入復產驗收階段。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各級領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要求市長、縣長簽字的,不準授權或委託他人簽字。因在檢查驗收中降低標準、草率簽字、把關不嚴甚至弄虛作假等原因而導致煤礦復產後發生事故的各級領導將受到嚴肅處理:復產後煤礦發生3-9人事故的,要撤銷鄉鎮長職務;發生10-19人事故的要根據情節對縣(區)長給予處分或免職;發生20人以上事故的要根據情節對市長(專員)給予處分或免職;同時要嚴肅追究負責驗收的有關部門的責任。
《通知》明確規定,在停產整頓期間礦長未參加培訓的或培訓後不合格的、未對工人進行安全培訓的、未認真進行安全整頓的煤礦,以及重點產煤縣的3萬噸以下礦井和沒有派駐安全監察員的鄉鎮煤礦將不予驗收。
山西省省長劉振華表示,今後要進一步健全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嚴格控制煤礦數量,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要堅決關掉,要把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與加強企業基礎管理結合起來,建立預防爲主、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自我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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