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提高境內居民個人出境購匯限額,擴大對個人的供匯範圍,調整個人經常項目購匯政策。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9月1日介紹,根據新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出境前購匯指導性限額由原來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區等值1000美元)提高爲:出境時間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可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的(含半年),每人每次可購匯等值5000美元。
對於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和境外直系親屬救助等沒有實際出境行爲的用匯,其購匯指導性限額統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按照新規定,居民個人出境後超出購匯金額的經常項目消費或支出,在居民個人能夠證明其確屬經常項目用匯前提下,允許其回國入境後辦理補購外匯手續;凡持有境內銀行發行的外幣信用卡的居民個人,在境外持卡消費後形成的外匯墊款,允許其購匯償還;居民個人在申領外幣信用卡時,無法提供外匯保證金的,允許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幣存款作爲保證金開立外幣信用卡。
居民個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超出購匯金額進行的消費或支出,比如交納自費出國(境)學習學費、境外就醫醫療費等,在外匯局審覈其確屬經常項目用匯後,允許其持相應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補購外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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