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8月6日晚,四名河南籍民工商量着弄些水果來吃。其中一名在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當過臨時工的李高尚說林果所內種的水果好吃,到那裏弄去。當晚11時許,四民工步行近一個小時翻牆進入林果所院內,在李高尚的帶領下來到葡萄研究園。坐在葡萄架下四民工甩開膀子猛吃一氣,臨走時幾人商量,走了老遠的路光吃飽肚子太虧了,得帶些回去。在路邊垃圾箱附近李高尚撿了一個編織袋,幾個人開始摘葡萄架上的葡萄,裝滿後擡着編織袋翻牆出來,在回工地的路上被警察逮個正着。
這些葡萄是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項目研究組新品種,一共種植110株,每株分別編號跟蹤研究,品名暫定P-6-2,特點是個大皮薄汁甜無籽,9月份爲果實成熟期,對該品種的鑑定、驗收也定在今年9月。四民工偷摘了其中20株果實,卻導致整個研究鏈斷裂。據瞭解,這些葡萄是該所自1993年始苦心研究,投資40餘萬元的科研成果,卻在成果即將問世之時被幾個饞嘴民工毀於一旦。而審訊室內四個民工也是一臉沮喪,不停地嘟噥着:“要知道那麼貴重,說啥也不敢吃啊。”
8月8日早晨,李高尚等四民工被北京海淀區公安分局依法拘留。
葡萄價值成爲定罪依據
“10年研究成果,40萬元鉅額投資毀於一旦”,但“40萬元損失”的科學性卻遭遇質疑。
質疑提出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嶽禮玲直截了當地告訴記者,“這個問題非常關鍵,因爲這直接關係到對4個民工的量刑!刑法規定盜竊罪的數額是500元到2000元之間,所以這裏的關鍵是損失價值如何計算。”
質疑的聲音還出現在4個“饞嘴民工”“罪”與“非罪”所引出的司法難題。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嶽禮玲分析說,目前民工只是被拘留,拘留期滿後是否逮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值得商榷。
她認爲,40萬元損失不能完全算到被告身上,葡萄共有110株,連吃帶盜20株,儘管屬科研項目,但葡萄是可再生的植物,民工只是想吃而沒有連根拔掉,研究所觀察數據這一年有20株觀察不了,但還有其他90株。而且這20株價值損失的估價應該是要上市場流通後,按市場最高價來計算,賣價可能不到1000元。民工偷吃時並不知道這些葡萄的價值有多大,只知道研究所種的水果好吃,因此民工們沒有實施一般意義上的犯罪行爲,充其量只是一般性的侵佔財產行爲。如果按侵佔財產裏的盜竊來處理,這又涉及民工們對葡萄價值的認識、盜竊數量的多少。從目前來說,民工不知道葡萄的價值,因此其盜竊的數量也只能按一般葡萄的價值來衡量,而按一般葡萄的價值來衡量,民工不會承擔刑事意義上的盜竊罪。
“這案子確實有許多值得法律界討論和關注的問題。”北大著名刑法專家陳興良教授指出:幾名民工偷吃“天價葡萄”的行爲,其性質如何認定,罪與非罪的判定,關鍵要看他們是否知曉這些葡萄的身價。
陳興良教授還指出,如果經過公安機關審查,幾名民工確屬故意犯罪,那就不能簡單的定性爲盜竊罪了。由於被偷吃的是用作科研的葡萄,這一偷盜行爲同時也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他表示,偷吃“天價葡萄”給科研生產帶來的實際損失數額是最終量刑的重要依據,在此基礎上才能再進一步討論其他問題。但這需要有關技術專家測算得出具體結論。
由此看來,“天價葡萄”的價值估算成了關鍵所在。那麼,誰來估算這些葡萄的價值呢?
有觀點認爲:理論上講,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項目研究組最有發言權,因爲他們在這些葡萄上面花費了十年心血,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他們又是這個事件的受害方,由於牽涉到自身利益,他們的估算未必具有公信力。所以,比較公允的做法,恐怕是由具有相關科學知識的第三方出面,對被盜葡萄進行價值估算,最後由司法機關定奪。
至於項目組是否會向偷吃“天價葡萄”的民工提出索賠,項目組組長徐海英說,“我們目前也不知道碰上這種事該怎麼處理。按照普通葡萄的價值賠我們個三五百元錢,對這個項目毫無意義,索賠多了幾個民工根本賠不起,因爲這種偷竊行爲對於一個科研項目,主要的損失是數據,是無形的智力成果。”不過徐海英認爲也沒必要按照40萬元的損失來判刑,畢竟他們沒有把葡萄全毀掉。另外偷竊者還年輕,給他們一個教訓就可以了。
據徐海英介紹,雖然研究所每年7月研究果實成熟期都會僱人在園中搭窩棚整夜看守,對重要的研究用果實還採用套紙袋的保護措施,但是每年都有試驗園中的水果被偷的情況發生,只不過今年幾個民工把所裏最重要的葡萄給偷吃掉了。“過去的小偷見到套紙袋的果實還怕是打過農藥的,一般不動,這兩年的小偷是專門找套紙袋的果實偷,防不勝防。”
刑事責任是否應該承擔
對這樣一起特殊的涉嫌盜竊案該如何處理?司法機關能否按照“天價葡萄”的價值追究幾個饞嘴民工的刑事責任?研究所能否單獨按照40萬元的價值向民工提出民事賠償?
北京海淀區公安分局有關人士告訴記者,目前4人因涉嫌盜竊被拘留,拘留期滿是否被逮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要取決於這些被偷吃葡萄的價值。
天津旗幟律師事務所劉洪傑(律師)觀點: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法學界討論焦點在:盜竊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上。這兩個罪名中,我認爲破壞生產經營罪不能成立,構成該罪的條件有:主觀方面有泄私憤、報復的個人目的,就目前調查情況來看不具備。那麼,最明顯的是符合盜竊罪,但盜竊數額大小、造成生產損失價值多大的估算,才能認定是否構成盜竊罪,現在的情況是,根據實際損失,如果按市場價來計算根本構不成盜竊罪。
現在有一個關鍵是,這些葡萄不是一般的葡萄,生產成本不能按市場價值來算,但這隻能屬於預期價值,法律判定是否是盜竊罪,是按財物的實際價值來計算的。
按新刑法規定,如果犯罪事實成立並已構成盜竊罪,且盜竊數額較大的,將被判處3年以下刑期。“法無明文不爲罪”,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也就在這兒。
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幾個要件是:第一,作案動機,主觀上有泄私憤、報復等個人目的;第二,事實犯罪行爲;第三,危害對象明確;第四,造成危害後果。按刑法規定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就“天價葡萄”案情分析,第一條就不符合,4個民工的偷吃行爲顯然不是爲了泄私憤或報復;另外,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也就是財產估價,應該只計算現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這兩點推論,4個民工的行爲並沒有構成犯罪,可以對他們進行行政處罰,也就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雖說這些葡萄是用於科研,有它的特殊性,但這就像小偷只偷走了一張存摺,你在判定財產損失時,將這張存摺如果不被偷走的話,存期可能是10年或20年的利息折算進去,這顯然不符合刑法規定。
天津明揚律師事務所楊仲凱(律師):不構成犯罪,但要承擔行政或民事責任
根據法學的有關理論,公民對於自己的違法行爲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是民事責任,或者是行政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或者是幾種責任的結合。毋庸置疑,4位民工的行爲是一種違法行爲。那麼4位民工對於自己的違法行爲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首
先說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基本理論———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規定不爲罪,法無規定不處刑的原則,4位民工對於自己的違法行爲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就要看我國刑法有無相應的規定,是否構成某罪就要看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是否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而不應該用我國刑法已經廢除的類推、比照的方式來考察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有人認爲,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構成盜竊罪或者破壞生產經營罪,對此,本人持有異議。
關於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雖然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從主體方面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但是從客體方面來講,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如果構成盜竊罪還有賴於4位民工偷吃和偷走的葡萄是否達到法律規定的追究盜竊罪的最底線即“數額較大”。因此,在計算葡萄價值的時候,就要看葡萄的本身價值了(惟一可以參考的標準是市場價格),而不能看葡萄的期望價值或投資價值。如果無法確定葡萄的價值,即無法確定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是否達到法律規定的追究盜竊罪的最底線即“數額較大”,那麼只能說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客體方面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那麼也就構不成盜竊罪。
關於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要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首先,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應當知道其行爲破壞了生產經營。但是,在本案中4位民工主觀上並不知道其行爲破壞了北京林果所的科研活動(暫不界定科研活動是否屬於生產經營),雖然其行爲客觀上破壞了北京林果所的科研活動。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應當認定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因此,根據以上分析,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並不構成犯罪。
其次說行政責任。雖然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不構成犯罪,但並不是說4位民工什麼責任都不承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從客觀上破壞了北京林果所的科研活動並使其不能正常進行,因而4位民工的行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
最後說一下民事責任。雖然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可以處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但對於北京林果所的投資損失或可得預期利益的間接損失,卻不能從中得到任何補償,其損失的補償也只能來自於追究4位民工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117條、134條的規定,4位民工的違法行爲侵犯了北京林果所財產權益,應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4位民工的行爲肯定是一種違法行爲,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法律作了充分明確的規定;但追究4位民工的刑事責任,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
盜竊罪名尋找成立依據
北京海淀檢察院外宣處負責此案的許永俊告訴記者,“9月中旬才能做出批捕與否的決定,目前公安機關還要做罪名是否成立的鑑定工作,如果無罪的話就在公安局釋放,這個時間是我們和海淀分局共同約好的”。
8月22日上午,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邀請,擔任該局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的4位法律專家,就此案涉案的4名饞嘴民工會不會被批捕、起訴,可能以何種罪名被批捕、起訴、定罪、量刑進行了專題討論。
這次討論公安機關會參考專家意見決定下一步如何處理“天價葡萄”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我國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
如果偷吃葡萄的民工不知道葡萄的價值,是按一般葡萄偷吃恐怕不好定盜竊罪。陳教授認爲,民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吃了葡萄,在計算葡萄價值的時候不應計算間接損失,而只應計算被吃葡萄本身的價值。他說,客觀上因民工偷吃葡萄造成了研究所實驗計劃被破壞,可以按照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量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一位刑法學教授認爲:“天價葡萄”案的底線是破壞生產經營罪。而以盜竊罪定罪量刑也有值得探討的空間。這位專家談道:定盜竊罪的難點並不在於民工是否知道被偷吃的葡萄的價值,有無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後果,關鍵在於如何給損失的葡萄作價。該專家舉例說,比如一個小偷偷吃了一隻鴿子,如果是一隻普通的肉鴿可能值不了多少錢,無法定盜竊罪,但是如果被偷吃的是一隻價值幾十萬的信鴿,無論盜竊者是否事先知道鴿子的價值,有無主觀故意,恐怕都會定盜竊罪,因爲名貴信鴿有市場價可以確定。
而“天價葡萄”案定盜竊罪的難點在於,還處於產學研過程中沒有進入市場交換的葡萄如何確定價值?如果定盜竊罪,盜竊的葡萄價值如何確定,由誰來評估、確定可能比較棘手。人大法學院的這位專家認爲,雖然該案定盜竊罪有一定難度,但是今後還有可能會出現“天價西瓜”或“天價蘋果”等被偷吃的情況,爲了警示社會,也可以探討在該案定罪量刑方面有所突破。
到場幾位法律專家都認爲,“天價葡萄”案是我國刑法實踐中遇到的一個新問題。專家認爲,目前難度比較大的焦點是如果按照盜竊罪論處,該案面臨被偷吃葡萄的價值該如何認定的問題,而按照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也面臨試驗研究是否可以視同爲“生產經營”。此外,刑法中對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要有明確的泄私憤、報復目的,而該案似乎又不具備這一要件。
專家告訴記者,他們經常被邀請參加公安機關的這類研討,參加研討的專家一般只談觀點,不給結論。
據介紹,破壞生產經營罪在定罪量刑上要輕於盜竊罪。另據瞭解,擔任該案審查批捕、起訴的海淀檢察院,近日也將就此案召開更大規模的專家論證會。
天津旗幟律師事務所劉洪傑律師認爲,一個人是否有罪,只能由法院做出裁決。公安和檢察機關是沒有權力來確定這個人有沒有罪。公安、檢察機關在履行司法活動,比如偵查、取證、調查時,他們對犯罪嫌疑人要按對方是無罪人對待,辦案過程中公安和檢察機關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他們的看法不能成爲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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