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劉涌案的改判在全國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劉涌是否應該改判”成了人們爭論的焦點。在所有的爭論中,很多與這個案件有關的人也走入了公衆的視線,比如爲劉涌擔任辯護律師的田文昌就是一例。此案中被告人的律師能夠走入公衆視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在這個案件中發表了辯護意見而使得被告人的刑事處罰程度減輕。
從目前的報道中看,無論在電子媒體還是平面媒體中,爲劉涌辯護的律師田文昌都遭受到了不少責問,除了對田文昌辯護理由的責問之外,更多的責問則是對他作爲律師的人格的責問,很多人不能理解的一個問題是:有着中國第一刑事辯護律師之名的田文昌,爲何要給一個“黑老大”辯護?田文昌究竟收了劉涌多少錢?這種針對於辯護人的責問甚至是責難,隨着劉涌案改判的爭論也越發激烈,然而這種爭論已經越來越偏離了對此案的爭論目的,開始有了人身攻擊之嫌。
衆所周知,辯護權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在《刑事訴訟法》第32條中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1至2人作爲辯護人,在被允許委託的三類人員中,律師排在了第一位。所以,田文昌律師接受委託爲劉涌辯護,並沒有什麼可以質疑之處。
責難的根本出處在於,律師所接受委託的辯護對象有點“特殊”,因爲在這個案件中,田文昌接受委託辯護的人是劉涌,而恰恰是在他辯護之後,判決結果得到了改變,因此他遭到了責難。當然,我們也可以這樣想象,如果他接受了張涌、王涌的委託,恐怕無人關注;如果他爲劉涌辯護的結果是“罪加一等”,恐怕也沒有人來責難了。可問題是,難道這樣就正常了嗎?
以平等的心態去看待一個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等等,體現着公民的法律素質。當然,以平等加平常的心態去看待辯護人,更是體現着公民的法制修養,像看待罪犯一樣看待他的辯護人,將辯護人簡單理解爲“爲壞人開脫、說好話”的人,則多少顯得有些愚昧了。
作爲辯護人的職責就是爲被告人蒐集有利證據,從而達到辯護的目的,這是法律所規定的辯護義務。一個合格的辯護人不在於他爲誰去辯護,也不在於他收了委託人多少錢,而在於他是否真正盡到了一個辯護人的責任。所以,在強調“被告人與公訴人的法律平等地位”的同時,是否也應該關注一下辯護人的法律地位?當然,那些採用非法手段而達到非法辯護目的的辯護人則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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