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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大樓被砸傷,找不到事主告全樓,法院判決———50住戶各賠三千
一起曾在我市鬧得沸沸揚揚的花盆高空墜樓傷人案有了結果,被砸成7級傷殘的蔣祥發昨日終於討回了公道——渝中區法院依據過錯推定原則,判令文華大廈B座的50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分別賠償原告各種經濟損失2950元;另7位被告因不具有花盆墜落可能性而免責。
蔣祥發是十八冶金建設公司第三工程公司職工。2001年9月27日早晨6時許,他在回值班室途經文華大廈B座高層住宅樓路段時,被樓上墜落而下的一個重達2公斤的塑料花盆擊中頭部致傷。醫院診斷爲,左額葉腦挫裂傷、開放性顱骨骨折。2002年9月,經市法醫驗傷所鑑定,蔣祥發顱腦損傷傷殘程度爲7級。在因傷住院治療的110天時間裏,蔣祥發共花去醫療費71893餘元。事發後,公安機關及時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和走訪,但未查明真相。由於文華大廈B座的57家住戶均不願對此事負責,迫於無奈,蔣祥發將其統統告上法庭,要求所有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索賠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共計245018元。
儘管在幾次庭審中,所有被告都以種種理由聲稱蔣祥發的傷害“與己無關”,但昨日渝中區法院在審理後認爲,在無法舉出具體行爲人時,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依據過錯推定原則,可將無法列舉出具體實施侵害行爲的整體,視爲共同侵害行爲人,遂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除段紅兵等7名被告被認定“不具有花盆墜落可能性”而免責外,其餘50家住戶被判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錄音
昨日,面對着法院每戶賠償3000元的判決,被判令賠償的住戶紛紛張口叫冤。
提起花盆砸人的事,B座14—3的王女士說,“事情發生後,我們莫名其妙地成了被告,浪費了許多時間去打官司。”然而提到賠償,她雖覺得很冤枉,“但是所有住戶都賠的話,我們也只好拿錢。”
15—4號的住戶劉富強一提到判決一臉的憤然,“我覺得這筆錢不應該拿!”說完這話後,他帶着記者來到他家的窗前,指着裝着防盜網的窗戶氣憤地說:“我家的防盜網已經裝了好幾年,都生鏽了,花盆怎麼可能從這裏掉下去?”他說,當時在法庭辯論時,他已經指出了這一點,但是法院要求出示安裝防盜網的收據。由於時間太久收據早已經丟了,所以最後他也成爲了賠償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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