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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目前,法院系統正在進行執法大檢查。近一段時間以來,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超審限的案件逐一排查,從中發現有25起醫療事故案件因爲不能得到及時鑑定而難以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結案,形成積案。去年9月1日由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正式施行,衆多陷入醫療糾紛或欲打醫療官司的患者對《條例》的出臺寄予了很高希望,然而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卻出現了“鑑定難”的情況。就此問題記者進行了採訪。因鑑定延誤法院無法下判
據悉,和平法院發現的25起不能在法律規定審限內結案的醫療事故糾紛,有的甚至已經歷經一年多還沒有開庭審理。法院的正常辦案不僅由此受到影響,也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究其原因,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遲遲難以作出是造成醫療糾紛案件難以正常審理的主要問題。從和平法院審理的醫療事故案件來看,目前只有4起案件接受了鑑定。據介紹,需要鑑定的案例到了醫學會後,醫學會卻常常對鑑定委託不予及時接受或暫不予以辦理交費手續,於是,很多案件法院已經把鑑定材料提交了,卻不能得到及時的鑑定結果,致使審判延誤。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9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法院有關人士分析說,這個45天的限期可能是造成醫學會先不予接受委託或暫不予以辦理交費手續的原因,因爲一旦接受了委託,那麼就必須在45天裏作出鑑定結論,否則就是超過期限、違反程序。醫學會面臨實際問題也不少
針對反映在審判實踐中的“鑑定難”問題,記者採訪了天津市醫學會。就此問題,天津市醫學會卻道出了自己的一番“苦衷”。
據醫學會介紹說,自2002年9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起,醫療事故鑑定的責任由政府轉給了醫學會,但作爲社會團體,醫學會卻沒有足夠的經費來負擔鑑定機構即目前所設置的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辦公室的人員和辦公等各項支出,而且一些機構尚無固定的辦公地點,工作人員也沒有統一編制。可以說,人力、物力、設施等各方面條件目前還尚不完善。據悉,各鑑定辦的工作人員現在只保持1至2人,所以像和平、河西這樣所轄區域醫院密集、要求鑑定的個案較多,鑑定辦通常便難以完成相對較爲繁重的鑑定任務。
其次,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要求當事人出具就診時的檢查記錄、病例等證據材料,材料不齊全鑑定機構便不能予以鑑定。而在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當事人常常不能提交全套材料,或者醫院與患者雙方對對方提交的材料不予認可。這些問題給鑑定工作帶來了很大影響。
另據醫學會介紹,鑑定專家相對缺乏也是造成醫療事故難以及時進行鑑定的原因。對於一些新興學科、新興技術、專業門類的鑑定任務,本市目前還沒有足夠的相關專家來承擔,有時僅有的一兩名專家,還因是當事醫院的工作人員而不得不迴避。目前,醫學會有時也會採取帶病人到北京找專家進行鑑定的措施,但是,這種做法在實際操作中困難較多,在費用及時間上支出都過大。
一方面,法院面臨着“鑑定難”、延誤審判的問題;另一方面,醫學會也有自己的苦衷,而打醫療官司的老百姓希望自己的糾紛能夠儘快得到法院的審理,有個“說法”,從而對久拖不決的“鑑定”和“審判”生出不滿。三方各有“難處”,這種狀況提出了一個引人關注而又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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