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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29日發佈公告說,自9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等四國和臺灣地區的聚氯乙烯時,應依據中方確定的反傾銷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有關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5年。
應中國大陸產業申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去年3月29日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等四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商務部今年5月12日發佈初裁公告決定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調查結果,商務部現做出終裁決定,即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公告說,俄羅斯薩彥斯克化學塑料股份公司因與商務部簽訂了價格承諾協議,適用價格承諾協議的有關規定,即在承諾價格範圍內不徵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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