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日,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天津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狀告北京聖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煙臺東方酒業有限公司兩起商標侵權案做出判決:分別認定兩被告侵權,同時判令被告“北京聖朝臣”賠償20萬元,判令“煙臺東方酒業”賠償10萬元。
在狀告“北京聖朝臣”一案中,法院認爲被告“聖朝臣”依據與商標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葡萄酒上單獨或同時使用“王宮”、“朝臣”兩個註冊商標並無不可,但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權益。而恰恰“北京聖朝臣”將兩商標並列使用加之“朝臣”的標記位於“朝”的右上角,按當代中國人對漢字的書寫、閱讀習慣,從左至右閱讀就成了“王朝”牌,此種排列方式足以使消費者對產品提供者產生誤認,被告侵權故意明顯。因此認定被告的商標侵權。同樣在狀告“煙臺東方酒業”一案中,法院認爲因被告辯解其商標由客戶提供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所以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宣判後,本案原告代理人郜樹良律師接受採訪時稱:“法院的判決是客觀公正的,通過這兩個案件,我覺得被侵權人只要拿起法律武器,他的合法權益就會得到司法機關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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