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勝訴了,我們的受害者告贏了日本政府。”電話那頭,蘇向祥掩飾不住自己內心的激動和欣喜。昨天下午12時30分(日本時間13時30分),日本地方法院就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武器受害者首批對日訴訟,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李臣等13名中國原告勝訴,全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獲賠2000萬日元
獲悉判決結果後,記者第一時間連線剛剛從東京地方法院回到住處的原告之一、化學武器受害人李臣,電話中,已爲傷殘所累29年的他情緒激動。
當地時間13時30分,法院正式開始對訴訟案宣判,坐在原告席上的李臣聽不懂日語,但他卻從律師伸出的兩個手指中很快明白,自己應該是勝訴了,當身邊的翻譯終於將判決結果告訴他時,他竟一時無語,一任淚水奪眶而出。
“中日律師團8年的漫漫訴訟終於得到了回報,他們替我向日本政府討回了公道。”李臣反覆感謝着幫助自己打官司的律師們。
庭審剛剛結束,兩名原告和律師們抱作一團,喜極而泣,一位日本律師跪地不起,他曾經多次往返中國和日本之間調查取證,此刻,他該釋然了。
而此時,被告席上的7名被告代表則面無表情地相繼離去。
在從日本東京地方法院適時傳至北京的判決書上,醒目地標示着:原告孫景霞及其他12名;被告日本國。
根據該判決書,被告日本政府需要向原告孫景霞、劉振起、李臣、邢世俊、仲江、司明貴及孫文鬥各支付2000萬日元(約合154萬人民幣),向原告張淑雲、齊正剛、齊廣春各支付1000萬日元(約合77萬人民幣),向原告祁淑芳、劉敏、劉波各支付666萬日元(約合51萬人民幣),此外,被告還需向13名原告支付從1997年5月8日開始至支付完畢止的利息(5%/年)。
受害者告日政府不作爲
這13名受害者,是因侵華日軍遺留的炮彈爆炸或毒氣泄漏致殘或早已不治身亡。在中日雙方律師的幫助下,這些受害者或其遺屬於1996年12月9日,作爲原告向日本政府提起第一批化學武器傷害訴訟。他們認爲,侵華日軍在侵華戰爭中將帶到中國的化學武器及炮彈在戰爭結束前後遺棄和隱匿,而日本國在此後仍將它們放置,以至於1974年、1982年及1995年中國東北地區發生了因日遺棄化學武器而造成的致人傷殘及死亡的事故,因此,13名原告認定日本政府的行爲是“不作爲”,根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日方向受害者每人給予20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
對此,被告方日本國則詭稱,由於本案事件發生缺乏可預見性和可迴避性,所以日本國沒有必須防止傷害發生的義務,而有關1974年的事故,由於日本法律規定的20年訴訟有效期已過,因此受害者已經沒有訴訟請求權,此外,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已經放棄了戰爭賠償的請求權。
法官駁倒日方謬論
在昨天的法庭上,根據原告和被告雙方的主張,審判長片山良廣和其他兩位法官松田典浩及北村由裏認爲,日本軍隊在侵華期間曾駐紮於中國東北地區,並製造了由芥子氣和路易的混合劑進行填充的炮彈,而且受害者發現的炮彈形狀與日本軍隊製造的化學武器一致,因此,原告是由於日軍遺棄化學武器而受害的法律事實是真實的。
同時,法院認爲,被告日本國作爲化學武器的遺棄者,有義務對其進行清除,解除化學武器對人的生命和身體造成的危險。而現在由於日方的不作爲,使得化學武器對人生命的威脅時刻存在,這種結果是可預見性的。如果日方積極履行清除遺棄化武的義務,中國無辜平民受傷害的結果同樣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法院認爲日本國的這種不作爲是違法的。
對於日方動輒拿出的“中國政府已經放棄戰爭賠償請求權”擋箭牌,法院認爲,《中日聯合聲明》僅適用於對戰爭中所發生傷害的賠償請求權,而日軍遺棄化學武器的行爲是戰爭結束後發生的,沒有證據表明本案的遺棄行爲是戰爭進行中所爲,而各種傷害事故也是在戰後陸續發生的,因此,受害者有權提起賠償訴訟請求。
最終,審判長片山良廣當庭宣判,13名中國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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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2日,東京地方法庭判令日本政府支付已故的劉連仁2000萬日元的賠償。劉連仁是在中日戰爭期間被日軍強行拉到北海道當勞工。這是日本法庭首次就戰爭進行賠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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