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法制日報》報道:農民謝連松應得的征地補償費為162481.75元,而實際得到的只是89654元,餘下的72827.75元的補償費就消失在『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支付給坎山鎮政府,坎山鎮政府下撥至征地各村,征地各村在截留法律規定的款額後發放到被征農戶手中』這一過程中。此時我的疑問是:有關的補償款為什麼不直接支付給農民,繞那麼多管委會和農民構成了征地關系。在法律范圍內農民有義務配合政府征地,而管委會也有義務保證農民領取足額的補償。衡量管委會有沒有履行義務的標准,不是其是否撥了足夠的錢給有關的鄉鎮,而是看征地後農民有沒有得到應得的補償:得了,雙方扯平,各盡義務;沒有得到,管委會就有義務將這錢給農民,這樣征地纔有合法性。
這樣清楚明了的事管委會卻偏偏不乾,不是將錢交給農民,而是交給了不是征地相對人的村鎮。我想原因有二:其一,無視農民的獨立性,以為說服了村鎮的權力者,就能壓制住農民的權利。其二,官老爺作風,不願放下架子與農民打交道。這次征用僅涉及一百二十戶農民,由管委會直接發放有關的征地款也不會有多難,但是位高權重的管委會就是不願意和農民打交道。
管委會一錯再錯,以至於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本來,征地關系中,管委會對於農民是負有義務的,當其聽說被征地農民沒有得到足額補償時,其有義務補足,然後再找有關村鎮算賬。但是管委會並非如此,而是將農民推入了剪不斷、理還亂的村鎮關系中,致使久拖不決。
雁過拔毛已經成了一些地方的習慣做法,多一道手續多一道被克扣的風險。當克扣成為習慣、當克扣久拖不決的時候,我們應該思考,怎樣不給官僚主義大開方便之門?怎樣使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更直接、更明白、更有利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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