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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自本月20日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維權執法月活動以來,和平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已對轄區內的商場、超市、飯店等52戶用人單位進行了專項執法檢查,其中發現很多商家在聘用臨時工時問題嚴重。
在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大型商場中的出租櫃檯、個體小飯店和一些新進員工單位,用工不簽訂合同、超時加班以及拖欠工資等侵權行爲突出。特別是一些用人單位使用臨時工往往以試用期爲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截至昨天,和平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人員已責令8戶小型飯店支付勞動者加班費、拖欠工資6000元,32戶用人單位由於未能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被當場下達詢問通知書,另外8戶新進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爲被依法下達了整改指令書,並督促兩家事業單位補繳50000元失業保險費。
試用期多長有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強調,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崗位上用工,仍然要與職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只是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縮短或按照完成工作任務的期限來確定。即使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也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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