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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五”能否註冊爲商標法律界人士觀點不一

http://www.enorth.com.cn  2003-10-26 09:51
 

 

  楊振山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宗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方誌遠 北京義方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魏鎮勝 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業務處主任

  楊思東 北京建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議題一:“神舟五號”是否能夠作爲商標?

  主持人:隨着中國“神舟五號”載人飛船的發射成功,“神舟五號”的名字迅即傳遍神州大地。據報道,一家成都的公司已將“神舟五號”的簡稱“神五”申請商標註冊。但是有人認爲,“神舟五號”凝聚着民族精神,凝聚着全國人民的理想寄託,不適合做商標。在座的專家對這個問題怎麼看?

  方誌遠:我認爲“神舟五號”、“神五”可以作爲商標。只要該商標在申請前未被註冊或申請註冊,未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作爲商標不違反我國《商標法》禁止性規定,就可以註冊成爲商標。此外,如果因爲“神舟五號”有特定的含義在裏面,所以不能隨便地被一個公司註冊了,我認爲這一點沒有法律依據。我覺得“神舟五號”可以作爲商標被註冊,誰都可以註冊,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王宗玉:但是現在的申請人有沒有申請權,這是值得考慮的。我認爲,“神舟五號”已經應該是作爲一種公共資源,具有一定的國家性和公衆性,不宜由個人或某個法人來申請商標註冊。此外,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侵害人家在先的合法權利。一旦現在申請註冊成功了,則具有專有權,而真正的研製者未經授權不能使用。所以我們應該看到一旦申請註冊成功所造成的影響。

  楊思東:“神五”作爲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禁止的八種情形之內,從法理來講註冊商標是可以的。但是成都的某公司老闆先申報了商標註冊,我感覺按照《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和《商標法》的第31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這兩點分析來講,如果商標局把“神舟五號”的商標授予該成都公司,是不妥的。

  魏鎮勝:我認爲“神舟五號”不能作爲註冊商標。“神舟五號”是我們中華民族經濟、科技、文化,甚至是國防發展到一定高度的結晶,象徵着中華民族在全世界地位的提高。《商標法》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我認爲把“神舟五號”這樣有特定含義的代表民族精神、科技、知識財富這一新概念,和商機掛鉤,用於某種商品和服務,會造成不良影響,也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但是“神五”和“神舟五號”是有區別的。首先“神五”只是在媒體報道中用到的簡稱,如果“神五”這兩個字離開特定的時間或環境,並不一定就是指“神舟五號”,所以我認爲用“神五”做商標是可以的。

  楊振山:我覺得“神舟五號”作爲商標應該不成問題,因爲它沒有違反《商標法》所規定的內容。現在的問題是,“神舟五號”是一個宇宙飛船的名稱,宇宙飛船的名稱有沒有其他權利在裏面,如果有,應得到權利人的授權。這裏還有一個感情的問題。國家爲創造“神舟五號”進行了大量的投資,同時很多科技工作者把自己的心血都花費在這上面,現在某個企業去註冊這個商標,這確實是一種投機行爲。商標權是一種財產權,裏面蘊涵着巨大的商機。從公共利益考慮,公共利益是國家形象,不能變成個人的私權,“神舟五號”代表了國家的一種形象,個人申請,如果濫用,很有可能對“神舟五號”造成不良的影響,會影響國家的聲譽,這涉及公共利益問題。

  主持人:剛纔有專家提到在先權問題,這種在先權是何種權利?

  楊振山:我覺得有搶注嫌疑。實際上真正能創造經濟效益的是這些創造者。這種在先權利是著作權。

  方誌遠:據我所知,“神舟”是一個項目計劃,並不專屬某個單位或者是某個部門,是專門的航天計劃。“五號”只是一個排序,它真正的名字就是那個"神舟"。如果不存在著作權的話,我覺得它應該是沒有障礙的。因爲“中華”、“長征”都已成爲商標了。

  王宗玉:我們現行的《商標法》是2001年修改的。在此之前因爲沒有規定,我們的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如果現在要申請註冊商標的話,就得按照現行的這些法律去解決。這裏面的在先權包括著作權、財產權以及名譽等。

  議題二:商標註冊的審批程序有哪些?

  主持人:據新聞背景介紹,“神五”商標申請人已拿到了受理傳真,這是不是就意味着從法律上來講,該商標已經註冊成功?

  楊思東:商標申請人收到了受理傳真,實際上只說明瞭一個法律事實,就是申請人向商標局遞交了一個形式合格的申請。商標審查有嚴格的審查程序,初審只是一個形式審查,今後還要進行實質審查,還要進行公告,包括公告異議期的問題。最終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商標局纔會核發給申請人正式的商標證書。

  王宗玉:一般來講,說商標註冊,實際上是兩個階段,一個是申請,第二個就是審查和核準。第二個階段,審覈除了商標局進行審查之外,還包括如果利害關係人,或者是第三人提出異議,還有異議審查的問題。如果說在公告期內三個月,沒人提異議,就發給商標註冊證書了,如果三個月之內有人提異議,進行審覈異議,對於異議先由商標局做出裁決,不服可以要求商標複審委員會重新審議做出裁決,對於裁決不服,可以進行訴訟。如果對於初步審查不予公告的,也可以要求複議或者是要求到法院去解決。最終如果到法院的話,就由司法最終做出決定。

  議題三:對公衆熟知的詞彙應如何保護?

  主持人:“神舟五號”發射成功之後,楊利偉的名字也受到了極大的關注,楊利偉的家鄉———綏中縣已申報了水果“楊利偉”的商標。他們認爲要是把這個作爲一個主打品牌,會帶動該地區的水果業及第三產業的發展。由此,也引出了這樣一個議題:對公衆熟知的名詞應如何保護?在市場經濟日益蓬勃的今天,應該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價值?

  楊思東:這首先要看是什麼名詞。如果是國家的名稱、國旗、國徽,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名或者是公衆知曉的一些外國地名,《商標法》規定,是不允許註冊的。除此之外,法律如果沒有特別禁止性條款,都是可以申請商標註冊的。

  方誌遠:我覺得對於公衆熟知的這種名詞並不需要特別的保護。商標法所提倡保護的,應該是那些知名而沒有註冊的商標。《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於公衆熟知而尚未作爲商品商標使用的名詞,有人將其註冊成爲商標,我認爲應當鼓勵,如果該公衆熟知的名詞曾有過特別的含義,通過將其註冊爲商標使用,還將有利於對原有名詞特別含義的更深切記憶及廣泛傳播。

  魏鎮勝:如何使用、保護公衆熟知的名詞,關鍵要看這些名詞的內涵,以及用在哪個方面。剛纔主持人舉的例子涉及用人的姓名做商標。我認爲人名可以註冊成商標,關鍵是要徵得別人同意,註冊商標前,並不知道是人名的,不構成侵權。另外如某人是知名人士,舉世聞名,甚至是某種象徵,這時他的姓名,已不完全屬於他,即使姓名人同意,將其註冊爲商標也不妥當。我認爲現有的法律已經足夠保護特定的名詞用在特定的行業,所以對於公衆所熟知名詞的保護,要看其具體含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使用。

  楊振山:對於一些公衆熟知的歷史文物、文化遺產究竟是讓他進入公有領域,讓公衆共同享有,還是就是這個領域是壟斷性的行業,這是值得探討的。因爲它具有廣泛的影響,我們的保護是公有領域的文化遺產,讓更多的人能去享受它的利益,以擴大這方面保護。通過立法來解決,發揮它的價值,不能壟斷,可能會產生更大的效益。

  議題四:商標權人的權利有哪些?如何防止商家對與商標有關權利的濫用?

  方誌遠:我覺得商標權應該分爲兩種,一個是註冊商標的註冊人,一種是沒有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商標權人的權利應該分爲商標註冊人的權利和被註冊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商標註冊人的權利包括註冊商標的轉讓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許可他人使用權及被侵犯時候的訴權。未註冊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包括,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授權,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將商標註冊;在相同或者是類似的商品上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得被他人以複製、模仿或者翻譯的形式申請註冊;不得使用他人的馳名商標;不得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爲企業的名稱來登記註冊。我認爲商標應該是區分不同商品經營者的商品的標識,不應成爲獲利的資源。如果不存在商品或服務,但是卻把一些可能成爲他人註冊商標的可視性標誌,統統註冊爲自己的商標,其目的是阻止他人註冊,企圖迫使需要使用這個商標的人與其進行交易,從而獲得利益;或是爲了使原有商品的知名度在公衆中降低,以及將商品的名稱與商品的商標混淆,淡化商標,使法律授予的權利虛置,影響正當競爭,這些都是屬於濫用權利的行爲。所以我的看法是一方面是那些已經或者是可能馳名的商標所有人,應該加強註冊商標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有必要建立年審制度,要求註冊商標人提供其商標使用情況,並將商標停用期縮短,以加強對濫注者的制約。

  楊振山:商標權是財產權,商家追求這樣的財產並不違法,但應合法。也許有人說,沒有商品或服務就不要註冊商標,這恐怕還不行。因爲現在有防禦商標、聯合商標等各種各樣的商標,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是應予以保護的。

  魏鎮勝:我覺得現在更需要強調和保護的是商家儘量利用知識產權領域內的法律手段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缺少的就是商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我主張善意的商家,應該多利用商標的註冊,最好將同一商標在將來可能開發不同類別的商品中註冊,以防他人惡意搶注。同時,《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就要被撤銷。我主張惡意搶注的商家確實是應該予以制止的,但善意搶注應鼓勵。

  議題五:本案引發的社會思考?

  主持人:“神五”商標被申請註冊這一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這一事件給我們留下了哪些思考空間?

  王宗玉:第一,這種情況的產生說明了人們商標法律意識的提高。第二,市場經濟的動力在於經濟利益,但是市場經濟又不能是無序的,市場經濟需要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制約。所以在本案的問題上,我覺得我們的法律需要進一步完善,對於進入公衆領域的事物,能不能申請註冊商標,如何去申請,《商標法》應逐步完善,不斷適應日益變化的社會生活。第三,商標作爲商品或者是服務的標識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有關部門應注意,不要讓惡性搶注得逞。

  方誌遠:第一,應該認識到商標是一種可獲利的資源,認識到這一點,要從事商品開發,要有自己商標就應該進行註冊,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護,這應該成爲全社會一種共識。第二,商標的本源是區別於他人商品的標準,作爲法律的完善、健全,應該圍繞着這一本源。我們要讓那些不考慮商標本來目的,一味投機取巧,想通過註冊商標來獲取利益的行爲得到有效的遏制,這也是讓社會樹立一種誠信、良好社會風尚的一個方面。

  楊思東:長期以來,我們關注的是我們的技術進步了多少,但對這種先進的技術有多少和市場結合,有多少被轉化爲商業運用,以及商業運用的充分程度似乎略顯不足。“神舟五號”的成功事實隱含着巨大的商機,國家可以營銷有“神舟五號”標誌的特許產品,如特許某些廠家使用“神舟五號”標誌,也可以開發“神舟五號”紀念品。

  楊振山:我主張商家通過自己的競爭,通過自己產品的質量,建立在自身力量的基礎上來闖天下。以獨創性、原創性爲整個市場發展的最大的內在動力,這是首先要考慮的事情。第二,從本案中可以看出私權衝突,私權的調整,應當是今後法制建設的一個重點。第三,我們要提高自己的權利意識。法律對於權利的保護,要提供更加充分的合法空間。

特別觀點

  “神舟五號”已經應該是作爲一種公共資源,具有一定的國家性和公衆性,不宜由個人或某個法人來申請商標註冊。此外,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侵害人家在先的合法權利。一旦現在申請註冊成功了,則具有專有權,而真正的研製者未經授權不能使用。所以我們應該看到一旦申請註冊成功所造成的影響。

  “神五”和“神舟五號”是有區別的。“神五”只是在媒體報道中用到的簡稱,如果“神五”這兩個字離開特定的時間或環境,並不一定就是指“神舟五號”,所以我認爲用“神五”做商標是可以的。

  “神舟五號”作爲商標應該不成問題,因爲它沒有違反《商標法》所規定的內容。現在的問題是,“神舟五號”是一個宇宙飛船的名稱,宇宙飛船的名稱有沒有其他權利在裏面,如果有,應得到權利人的授權。

  對於一些公衆熟知的歷史文物、文化遺產究竟是讓他進入公有領域,讓公衆共同享有,還是就是這個領域是壟斷性的行業,這是值得探討的。因爲它具有廣泛的影響,我們的保護是公有領域的文化遺產,讓更多的人能去享受它的利益,以擴大這方面保護。通過立法來解決,發揮它的價值,不能壟斷,可能會產生更大的效益。

  新聞背景:

  據10月16日《江南時報》報道,“神五”商標已被成都一家公司申請註冊。

  據瞭解,註冊“神五”商標的是一家公司的老闆吳斌先生,這位從事廣告業的成都小夥子也是該商標的設計者。他表示,“將這兩個字註冊成商標是對我國載人飛船升空這個里程碑的紀念。”不過,吳斌也並不諱言自己的職業敏感。全國媒體的報道中,用得最多的就是神舟五號的簡稱:“神五”。這個商標一註冊天生就擁有極高的知名度,品牌推廣起來也容易得多。

  吳斌表示,“神五”兩字的太空概念十分濃厚,無論是在服裝、運動鞋還是生物製藥領域都有非常廣闊的前景。說起這個可能帶給自己滾滾財源的商標,他表示,自己現在剛剛拿到受理傳真,談不上想賣多少錢,只是希望能夠找到實力夥伴進行開發,合適的時候也可考慮轉讓。

  另據中新網10月17日報道,首飛英雄“楊利偉”這3個字價值多少?如果要用廣告價值衡量,當今任何一位大牌明星都相形見絀。報道透露,爲防止不法商家的利用,有關部門早已把他的名字註冊。

  據《瀋陽今報》10月18日報道,中華航天第一人楊利偉一夜成名。瀋陽市及楊利偉家鄉的綏中縣競爭註冊“楊利偉”商標。“綏中縣的縣長說根據楊利偉最愛吃大白梨的效應,已申報了水果‘楊利偉’商標,正全面考慮利用好楊利偉的品牌效應。縣委書記則表示要把楊利偉作爲一個主打品牌。比如,開放楊利偉居住地等,相信會吸引大批人的到來,帶動地區水果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

    法律鏈接

  《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稿源 北京青年報 編輯 郭劍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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