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過10年砥礪、4次審議後,備受社會關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於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回顧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過程,記者發現,這部法律草案字裏行間處處體現着對生命的關愛、對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護。
新規一:“撞了白撞”被否定———草案凸現生命尊嚴
2001年12月2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舉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翻閱草案全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引起了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注意: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金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
這一規定根據過錯原則進行責任劃分,讓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聯想起在社會廣爲流傳的“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說法。1999年8月30日,東北某市出臺的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行人橫穿馬路不走人行橫道,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無違章,行人負全部責任。隨後,一些省市出臺了類似規定。“目前交通堵塞十分嚴重,很大原因是行人、自行車不遵守交通規則。”一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提出,草案應“明確指出純粹由於行人、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駕駛員不承擔責任。”
但更多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類規定給予了否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振懷錶示,我國大部分老百姓沒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法律應當保護弱者的權益。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在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實行無過失原則,而非過錯原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姜穎則強調,法律草案應該既體現出法律本身的尊嚴,又體現立法者對生命的關愛,絕對不能“撞了白撞”。
今年6月,在分組審議這部法律草案時,一位常委會委員的發言讓人動情:“我們不妨想一想,人與機動車相撞,會不會出現人把機動車撞壞的情形?要知道,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與機動車這個龐然大物比,行人都是弱者。而我們的法律,必須注意保護弱者的權益。”許多委員提出:“從目前情況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採用的無過失原則改爲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自己在駕駛時對交通安全已盡了高度注意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新規二:發生車禍先救人———草案杜絕“爲財害命”
公安部提供的數字表明,目前我國每年死於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數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300人。在發生車禍、傷者生命垂危之際,醫院救死扶傷,實乃天經地義,但我們仍不時會看到有“白衣天使”因擔心拿不到錢而將患者拒之門外的消息。
尊重人的生命,必須從法律上杜絕上述“爲財害命”的事情,爲此草案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交警趕赴事故現場後,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新規三:拖車不再收取費用———草案維護車主利益
今年2月,北京一位署名草青的車主向新聞媒體吐露自己的遭遇:2月11日中午到北京國貿附近吃飯,見路邊停着許多車,就將車也停在那裏。1小時後,吃完飯出來,卻發現車沒了。“原來停車的地上寫着一個電話號碼,旁人告訴我,是交警把車拖走的,打這個電話就能找着。”這位車主打通電話,來到執法隊,被告知要交200元拖車費,扣3分,罰5元,其中200元交現金,5元交到銀行。
雖然草青覺得自己違章在先,理應認罰,但心裏的疑問卻沒有答案:“對這樣的違章,按規定是罰5元,扣3分。而我的車從違章地點到被拖去的停車場,也就兩公里,清障車收費200元,不知根據是什麼?如果是處罰,不是交了5元了嗎?如果不是處罰,1公里100元,這合理嗎?”
就普通百姓關注的“拖車”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先的規定比較簡單:對違章停放的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鎖定該機動車車輪;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車拖移至相應地點。
在有關方面徵詢對法律草案的意見時,就“拖車”話題,立法者感受到了來自社會各界的強烈質疑。
“目前交警隨意拖車、收費昂貴的現象比較突出。有時在未設禁停標誌或標誌不明顯的地點停車,結果車被拖走;有時他們將車輛拖走後不通知車主,使得車主不知到哪裏取車;有的在拖車過程中野蠻操作,造成被拖車輛損壞。”深圳一家長途客運公司對此感到十分苦惱。
基層的聲音引起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高度注意。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後,草案中關於“拖車”的規定與原來相比,條文細了,款數多了,普通駕駛者的權利也得到了尊重:駕駛人在現場的,可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場或拒絕駛離,妨礙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將車拖走,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費,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車在何處;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新規四:嚴防權力尋租———草案體現對權力的制約
“濫罰款、當場處罰不開罰款收據、開罰單不如實填寫罰款額、不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隨意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辦駕校等行爲,往往導致腐敗,影響交警在羣衆中的形象,必須堅決予以糾正。”2001年12月24日,時任公安部部長的賈春旺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作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時,旗幟鮮明地表明瞭對這一羣衆反映強烈問題的態度。
後來在審議中不斷完成的法律草案從多個方面着手,加強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警執法活動的規範和監督:草案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警的管理,提高交警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應當有計劃地對交警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覈。交警經考覈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針對濫發證照、濫施處罰、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職務違法行爲,草案作出了15項禁止性規定。如不得爲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號牌、行駛證等;不得爲不符合條件的人發放駕照;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校、汽修廠、收費停車場;不得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不得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不得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不得在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等。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有關責任人員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受到行政處分的交警,還可能受到禁閉、辭退、取消警銜、降低警銜的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超標收費、罰沒收入不上繳或者不完全上繳國庫的行爲,草案規定,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部門覈定的收費標準,並全部上繳國庫;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爲考覈交警的標準。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明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蔣樹聲、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李葵南等表示,加強交警隊伍建設,嚴格管理執法隊伍,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環節。“目前一些交警的素質,離法治社會的要求還有差距。草案中的這些規定將從制度層面規範和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警的執法活動,從源頭消除交管部門和交警亂執法、濫執法和野蠻執法、以權謀私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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