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5日,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原刑警四中隊隊長顏偉雄、五中隊辦事員徐佑峯連續39小時輪番審訊,將犯罪嫌疑人致死。今年6月10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顏偉雄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徐佑峯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據海南特區報報道,1998年10月3日下午6時許,儋州市公安局抓獲了涉嫌實施三都鎮棠柏村委會高頭村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陳某。當晚11時許,該局成立了由顏偉雄爲負責人的8人專案組,約12時許,專案組將陳某押到儋州市西慶農場招待所114房進行審訊。辦案組分成4個小組,每3、4個小時一班,對陳某進行輪番審訊。從4日零時開始,至5日下午3時,顏偉雄安排專案組對陳某進行了11個班次、連續39個小時的審訊。
在審訊期間,除了陳某吃飯、上衛生間及爲了獲得其口供時,專案組人員短暫解開手銬讓陳某休息外,其他時間都用兩副手銬,把陳某的雙手分別銬在房後門門扣和衛生間的門扣上,雙腳始終用腳鐐鎖住。
5日下午3時許,陳某由於長時間雙手被銬住,戴腳鐐橫拉站立,加上長時間被審汛沒有得到休息,身體已極度疲勞,出現煩躁不安、站立不穩、精神恍惚並說胡話的狀況。
徐佑峯在接班時發現了陳某的上述變化,就讓另一值班人員搬一張板凳,讓陳某坐下休息。約4時許,一辦案人員進入114房想看審訊情況,發現陳某的頭朝下垂着,嘴巴張開,口流白沫,就大聲喊叫:“不對勁!”在此情況下,本該及時救治陳某,但徐佑峯走到陳某的身邊,卻用手抓住陳某的頭髮,用力向後甩去,導致陳某的後腦撞到牆上。直到發現陳某已不省人事,徐佑峯等人這纔將陳放到牀上,然後,請來西慶農場一名退休醫生爲陳某診斷。該醫生確認陳某已死亡。
經海南省公安廳法醫鑑定,陳某系蛛網膜下腔出血而死亡。案發後,儋州市公安局已補償給陳某的親屬13萬元。儋州市法院審理認爲,顏、徐二人的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他們對他人的死亡均持過失心態,本應從重處罰,但鑑於二人對其主要犯罪事實均作了供認,且陳某死後,其家屬已得到13萬元補償,在量刑時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了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後,顏偉雄、徐佑峯不服,向海南中院提出上訴。
顏偉雄及其辯護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審訊組共有8人,不能只追究兩個人的責任;陳某死亡前後,顏偉雄已回市局辦事,不在現場;陳是死於自身疾病,還是死於審訊,沒有證據證明;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適用刑訊逼供罪;有自首情節,案發當時已向局領導彙報。徐佑峯及其辯護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發現陳某精神狀態有異後,徐佑峯只是將陳某的頭擡起來察看,並沒有用手抓住陳的頭髮用力向後甩;陳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血管有病;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適用刑訊逼供罪。顏偉雄、徐佑峯還聲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終審法院應撤銷一審判決,宣告二人無罪。海南中院終審認爲,顏偉雄、徐佑峯身爲公安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陳某使用肉刑和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導致陳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二人的上訴理由,經查,或與事實不符,或與法律不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據此,海南中院遂於近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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