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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爲根本出發點,着眼於解決道路交通中的突出問題,從現實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實際出發,確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羣衆的基本原則,突出了“以人爲本”思想,確立了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總體思路。
記者昨天從市公安交管局獲悉,《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審議稿已起草完成,近期將報市政府審議。審議稿不僅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內容予以細化,而且符合國家《立法法》規定,具有天津特色和新的創設。審議稿主要涉及9個方面內容:
1、細化了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原則規定,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2、確定將道路交通管理裝備、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修、更新經費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經費納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由道路建設主管部門按分工依照國家標準設置,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更新、維修、維護,根據需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3、創建交通安全社區、交通安全村,進一步加強源頭管理和逐步提高城市和農村人口的交通文明素質。
4、將現行的一些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所規範的管理措施在地方性法規作出規定,如將政府規章設定的交通安全責任制提升爲地方性法規設定,確立重大交通事故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5、明確規定教育主管機關要將交通安全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計劃中,中、小學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行爲,由學校納入學生操行評定。
6、每年確定一天爲“交通安全日”,以營造“遵守交通法規光榮,違反交通法規可恥”的社會氛圍,倡導社會志願服務者、駕駛員,協助交警宣傳交通安全和維護交通秩序。
7、加大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確立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卡及駕駛適應性檢測、安全責任制落戶登記制度。
8、建立外地駕駛員交通安全異地代管制度,改變長期處於失控漏管的懸掛外地牌照車輛和持外地駕駛證人員的管理,制定“外地駐津單位駕駛員在本市駕駛機動車輛超過三個月的或本市單位(個人)聘用外地駕駛員的,所屬單位(個人)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駕駛員交通安全異地代管登記。”
9、確立交通事故黑點報告制度,即區、縣公安交管部門對本轄區內事故頻發路段應登記備案、查找原因並向當地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責成主管部門及時消除交通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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