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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上午,因旁聽人數過多,原定在徐州市雲龍區法院第一法庭開審的案件臨時調至可容納數百人的大法庭內審理,儘管如此,偌大的旁聽席幾乎座無虛席。因此案在當地可謂家喻戶曉,旁聽庭審的除了被害人家屬外,也有包括當地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多方人士。法庭調查圍繞一個焦點展開:閆某是否越權行使職能,即是否濫用職權,以及其是否應當對19歲的卡車駕駛員王寧寧的死負責,爲此,控辯雙方在近3個小時的庭審調查中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控方:閆某濫用職權
代表控方出庭支持公訴的睢寧縣檢察院的兩名檢察官認爲,犯罪嫌疑人閆某在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王寧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情況下,就對其進行了長達幾十分鐘、數十公里的高速追截,造成了被害人王寧寧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了“濫用職權罪”,應當對之負責。控方當庭出示了大量證據,包括與閆某同車執勤的兩名保安和駕駛員的證詞,以及當晚閆某尋求支援的王林派出所執勤民警的證詞、當晚交警的出警記錄,以及事故目擊者的證人證言,以證明事發當晚閆某指使下屬追截車輛、發現卡車出交通事故後不聞不問,事後與衆人訂立“攻守同盟”的事實。
庭上,閆某在聽完檢察官讀完起訴書後,僅提出兩點異議:他否認是擅自決定追截卡車,其二他事發後並不是駕駛警車逃離現場。就前一點———閆某是否擅自決定追截卡車———庭審中,閆某沒有進行有力的辯護,就第二點異議,他的理由是並不知道卡車出了事故。在一些關鍵問題上,閆某均予以否認,如訂立攻守同盟一事,閆某稱並無其事。就其他一些細節,如當時兩車車距多少,車速多少,閆某也以“不記得了,不清楚”作答。
死者家屬代理人:閆某涉嫌不作爲
庭上,死者王寧寧家屬委託兩名律師作爲其訴訟代理人蔘加了庭審,訴訟代理人在庭上發表意見認爲,閆某應當對王寧寧的死承擔責任。除了應承擔因“濫用職權”所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外,也要爲其“見死不救”承擔不作爲的責任。
因爲控方沒有指控閆某的不作爲行爲,作爲被害人家屬的訴訟代理人提出了上述意見。他們的依據是一份由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鑑定所出具的法醫學諮詢意見書,這份意見書認爲王寧寧出事故後並沒有當場死亡,“死者從受傷到死亡應當間隔一段時間”。“由於被告閆某知道卡車出事,沒有停下施救,延誤了搶救時間,其應當爲之承擔責任。”
然而在整個庭審中,閆某都堅決否認當時知曉卡車翻車出事,雖然控方出示的警車駕駛員證詞中稱,當時“(駕駛員)自己手指了一下,說‘車子下去了’,閆某指使警車沒有停留,而是離開現場。”
辯方:爲閆某作無罪辯護
閆某的辯護人當庭爲他做了無罪辯護,這在旁聽席上引起了稍許譁然。辯護人的其中一條意見是:“作爲一名警察,閆某當時面對的情景是:在不正常的時間(晚10時許),在一個偏僻尚未開通的馬路上,停着一輛卡車,且無論駕駛室還是車子本身都未開燈。作爲一名人民警察,閆某有責任瞭解異常現象,而卡車的接下來的舉動也很反常,當即駕車迅速離去。在警車長時間拉響警報追趕的情況下,卡車仍不停車接受檢查,只能讓人更加起疑。”
死者王寧寧的父親王敦敬告訴記者,王寧寧在被追趕期間曾打過電話給他稱:“爸,有輛警車在追我。”王敦敬隨即在電話裏要求他停車接受檢查,王寧寧則稱:“怕捱揍。”在庭審結束前,閆某有這樣一段話:“幾個月來,我也在想,也許當時不去查,也不去追可能什麼都不會發生,但我也想,如果我不去查問,不去追截,也是一種瀆職。”
慘劇本可避免
中午12時,法庭決定結束法庭調查,審判長宣佈將擇日宣判,控辯雙方和閆某本人在最後陳述中都希望“法庭能公正判決。”來自宿遷河濱律師事務所的辯方律師高建認爲,此案在社會上特別是公安機關內部的影響無疑是巨大的:“當晚,閆某的執勤包括追截都是個高危險的舉動,警察本身就是個高危職業,而且從一些異常現象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例子比比皆是,希望法庭能予以充分考慮。”
而控方檢察官也對閆某的行爲表示惋惜:“閆某是個1979年從警,有20多年經驗的老警察,事發前1個多月剛被提升爲派出所指導員。”但檢察官話鋒一轉:“死者父母整日以淚洗面,承受着中年喪子的劇痛,而公安人員執法本有着嚴格的法規約束”。據瞭解,公安部《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務規劃》第33、38條明確規定:“對一般違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車輛及一般違章車輛不得進行高速追截,避免給人員、財物造成危害”;“駕駛員如有逃逸,應及時向上級或指揮中心彙報布控查緝”。而在本案中,身爲派出所指導員的閆某對未發現任何違法犯罪嫌疑的車輛進行高速追截,也未向上級彙報。也就是說,如果閆某能在事發前嚴格遵守各項法紀,這起車毀人亡的慘劇本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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