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州省交通廳貪污賄賂等系列職務犯罪案10月31日由貴陽市中級法院對其中5起案件作出判決。貴州省交通工程公司原總經理杜連仲、省高速公路開發公司原副總經理高光禮、省橋樑公司原副總經理蔡義前、省交通廳貴陽樞紐中心辦公室原主任代小忠、省橋樑工程總公司原副總經理杜瑞榮分別受到法律懲罰。其中,杜連仲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杜瑞榮二審維持原判,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今年以來,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原副廳長張有德因涉嫌受賄、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先後被貴州檢察機關決定逮捕、起訴,該廳下屬企業的數名處級貪官,也被檢察機關送上法庭。
經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查明,在1998年至2001年期間,杜連仲利用其擔任貴陽東北繞城線指揮長、貴畢高等級公路指揮長、貴州省交通工程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52萬元,1998年還夥同他人共同貪污公款60萬元人民幣,個人分得20萬元。
受貴州省高級法院委託,貴陽市中級法院對杜瑞榮受賄案作出二審宣判。該案曾經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1995年,杜瑞榮在擔任貴州省橋樑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兼貴州虹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負責虹祥大廈建設工程。在1996年2月至1997年期間,杜瑞榮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某項目承包人蔡某和彭某送的“好處費”共計29萬元。一審宣判後,杜瑞榮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貴陽市中級法院當天還對高光禮受賄案、蔡義前受賄案和代小忠受賄案依法作出了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