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公安局緝毒大隊大隊長周鯤等人涉嫌販賣、運輸毒品案,經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周鯤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1月中旬,周鯤、李學軍、餘明達預謀後,由周鯤駕駛緝毒大隊汽車,攜款一同前往雲南省大理市下關區購買毒品海洛因。李學軍購得海洛因後,三人駕車返回六盤水市。11月19日,李學軍、餘明達攜帶重1975.4克毒品海洛因,由六盤水乘坐昆明開往北京的T62次列車前往武漢販賣,在途中被乘警查獲。李學軍被抓獲後,協助武漢鐵路公安人員將前來進行毒品交易的夏兵、易曉華抓獲。
2002年7月的一天,周鯤、李學軍、蘇興昌預謀後,周鯤以辦案的名義,讓在雲南經商的顧燎原(已不起訴)爲李、蘇二人介紹毒品供應人。顧帶李、蘇二人到雲南大理市,李、蘇從顧介紹的“小馬”(在逃)處購得海洛因100克,由周鯤以辦案的名義駕駛緝毒大隊汽車趕到大理,將海洛因運回六盤水市,後交由李、蘇二人銷往武漢等地。
2002年12月初的一天,周鯤、蘇興昌預謀後,蘇興昌攜款購得海洛因2800克,周鯤以辦案的名義駕駛緝毒大隊汽車到雲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將這批毒品運回六盤水市,後由周鯤安排他人銷售。
法院審理認爲,周鯤、李學軍、蘇興昌、餘明達4人行爲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鑑於周鯤歸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報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覈准;鑑於李學軍有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興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餘明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系初犯、從犯,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夏兵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但犯罪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000元;易曉華參與犯罪的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據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副院長孫子慶介紹,現年37歲的周鯤被捕前系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公安局緝毒大隊大隊長,曾因工作成績突出,先後榮獲“貴州省優秀人民警察”“全國優秀人民警察”“全國優秀青年衛士”“全國先進工作者”等稱號。“緝毒英雄”走上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道路,發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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