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消費者李小姐在平山道一家餐館吃飯時遇到了一件蹊蹺事,當拿出自帶的酒水時,服務員上前制止,聲稱要想自帶酒水可以,但需要加收15%的服務費。李小姐認爲這種收費的合理性令人狐疑。記者聯繫到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餐飲企業對顧客自帶酒水加收“開瓶費”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的方式不可取。
據介紹,飯店、酒店對餐飲服務價格具有自主定價權力,但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爲規則》第八條也規定“各種服務項目應當具有與其價格相符的服務內容,經營者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多收費”。顯然,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這一行爲已違反了上述規定,實屬違法行爲。對於所謂的“開瓶費”一事,中消協點評,酒店的上述“告示”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