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後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的童立民,9日收到了市一中院和市檢察院一分院的賠償決定書:因錯捕錯判,使其被羈押2773天,兩院共賠137208.04元。
今年41歲的童立民,原是重慶電線廠工人。案發後,市檢察院一分院指控稱:1995年2月22日晚,童立民至江北區渝北二村其哥哥家,與23歲的保姆陳某發生性關係,其後陳提出與童結婚遭拒,陳揚言將此事告訴童的家人,童恐姦情敗露,將陳殺害並肢解40餘塊,用硼酸溶液浸泡,藏於其兄的壁櫃和抽屜後逃離現場。
爲此,市檢察院一分院指控童犯故意殺人罪。但童對指控事實予以否認,並稱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編造的。市一中院審理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童故意殺人罪名成立,且手段殘忍,應予嚴懲。遂判處童立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童不服提出上訴。
2000年9月20日,市高院裁定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本案發回重審。2002年10月11日,市一中院重審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童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能相互印證,指控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採納了童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意見,宣告童立民無罪。15日,童走出拘留所。至此,從1995年3月13日刑事拘留至無罪釋放,童已被羈押2773天。
今年5月22日,童立民向市一中院和市檢察院一分院提出賠償申請。兩院認爲,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因錯捕錯判,應對侵犯童立民人身自由2773天進行賠償,於是按照國家統計局公佈的2002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49.48元的標準,賠償童立民13720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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