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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爲了加強對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護學校師生身體健康,昨日,天津市衛生局、市教委共同下發了《天津市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從今日起,天津市各學校一旦發生中毒人數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行政部門除了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還將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甚至是學校校長及相關衛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1九種情形只追究學校責任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學校和與中毒事故直接有關的責任人的責任: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主管校長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未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有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症的,以及未經培訓考覈上崗的;違反規定採購學生集體用餐的;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或拒絕衛生監督的;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學校未將食品衛生安全作爲承包合同指標的;發生食物中毒後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未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2七種狀況還追究衛生部門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衛生局進行通報批評外,還將追究衛生行政職能部門或監督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提請學校管轄的區、縣政府追究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未按照《食品衛生法》及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或市衛生局衛生許可發放辦法的規定發放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的;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學校食堂或學生集體用餐供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以及監督檢查頻率未達到要求的;未對學校主管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的;未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及衛生要求的行爲提出整改意見的,或者未對整改意見進行督促落實的;監督中發現有重大衛生隱患未依法採取控制措施的;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後,未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導致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未按規定的報告時間進行食物中毒報告的。
3三種事故教育部門難辭其咎
所屬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市教委通報批評外,還將提請學校管轄區、縣政府追究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爲對學校督導評價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覈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考覈的;未制定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或未定期組織培訓的;食物中毒發生後未及時趕赴現場組織處理和報告市教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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