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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浙江萬馬律師事務所主任徐敏代表承辦單位在上海宣佈:“2003中國商務調查峯會”將於12月18日至20日在杭州舉行。
“調查峯會”由中國行爲法學會主辦。徐敏稱,屆時全國各地上百名法律界專家、從事調查的律師事務所、調查公司人士將參加峯會,與會的還有公、檢、法機關的代表。
據記者瞭解,這也是近10年來我國“地下”偵探公司、“私家偵探”繼去年重慶後第二次“正大光明”地舉行公開會議。主辦方介紹,此次峯會提出了“陽光下的調查”的口號,目的就是讓公衆能瞭解到商務調查的真正含義和內容。
儘管主持人一再強調是“調查”,但仍有業內人士坦言:這只是爲小心迴避私家偵探這一敏感字眼的無奈之舉。
提起私家偵探,許多人自然會想起大名鼎鼎的傳奇人物福爾摩斯。雖然如今在西方國家,私家偵探已成爲一種像律師、醫生一樣的普通職業,但對中國百姓而言,卻還是一個陌生而又新鮮的事物。
“私家偵探”在我國並不爲法律所認可。1993年,公安部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明令禁止的“業務”包括:受理民事、經濟糾紛,追討債務以及安全防範技術諮詢,涉及個人隱私的調查等等。
但事實上,一紙明令並未遏制住“私家偵探所”在許多城市迅速發展的勢頭。近年來,各類冠以“調查事務所”、“事務調查所”的私家偵探所越來越多。一大批維權調查公司以公開的、半公開的、甚至是隱蔽的形式出現在人們周圍。
“私家偵探”供需兩旺,是因爲有龐大的市場需求。徐敏說,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規定,當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一般的公民並不具備我國現時法律所規定的相應調查權,也沒有更多的調查技術,需要有人提供幫助,民間調查機構就是在龐大的市場需求下一步步孕育、催生出來的。
而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完善,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之後,如何與時俱進地保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已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但與客觀需求相矛盾的是:公、檢、法機關對公權範圍的維護尚且顧及不暇,對私人權利救濟有時更顯得無能爲力,“公力救濟”資源的有限性並不能確保每個企業和個人的權利得到足夠的保護。
徐敏認爲,正是“公力救濟”的薄弱與真空爲民間調查機構拓寬了生存的空間。
作爲一名律師,徐敏說,幾乎每個當事人都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什麼侵害,他們也明白應該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但他們不知道該如何去取得對維護自身權益有利的證據。明明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卻因爲缺少證據而無法維護;明明法院判決了賠償,卻因爲對方一句“我沒錢”而無法執行。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私家偵探”的頑強存在引起了法律界和社會的廣泛關注與爭論。
贊成者認爲,我國民法規定的過錯原則、賠償原則,誰來舉證?當事人往往是受傷害的弱勢羣體,國家公訴機關、偵查機關不會介入此類調查、舉證,私人偵探恰恰可以完成。即便在刑事犯罪中,公訴機關沒有偵查、調查出來的事實,也可由私家偵探對其進行完善,達到懲治犯罪的作用。私家偵探以商業方式介入社會法治秩序,應當可以成爲對政府管理社會職能的補充。
反對者則認爲,偵查權具有權威性、強制性,是一種屬於國家、公共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就會侵犯個人隱私,甚至會危及公共安全。同時我國憲法要求不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得違法行事,私人偵探、跟蹤、盯梢等活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均屬違法行爲,直接侵犯了公民、團體合法權益,也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不少地方的一些黑惡勢力犯罪不斷見諸報端,一旦這些勢力利用了這種寬泛的偵查權,也會披上合法的外衣與社會正義作對。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偷拍”證據的有效性方面撕開了一個口子,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沒有采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也可以在法庭上充當有效證據。這一規定從某種程度上講,爲民間調查機構拓寬了生存的空間,給了他們足夠的底氣。
儘管私家偵探在中國還是不被允許的職業,此次峯會的主辦方也一再向記者強調“調查”二字,但不能否認的是中國目前私家偵探業的擴張態勢。有專家表示,私家偵探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維護自身權益,補充調查證據;用不好,就會危害個人隱私和國家、企業的安全。
一位法律界人士認爲,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私家偵探業的理性思考和研究,正視這一社會現象,依靠法律對其行爲進行規範和管理,使之沿着理性的方向發展。
據悉,“2003中國商務調查峯會”將對與廣大公衆有直接關係的許多問題展開研討,爲人們揭開蒙在調查業上的神祕面紗,讓調查業真正走上前臺。徐敏說,要力爭把公衆事務調查變成整個民事法律援助最直接的途徑,爲每一個公衆和企業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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