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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天津的流動人口將擁有更完善的法律保護了,新修訂的《天津市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宣告出臺,它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歧視流動人口,本市依法保護流動人口的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經營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爲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天津經濟和社會穩定、健康地發展,市政府特做出《關於修改<天津市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決定》。
流動人口可維權
新的規定指出,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申訴或控告,有關部門要依法辦理。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規定還指出,本市對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口,將給予表彰、獎勵以及優惠待遇。
流動人口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和就業證、辦理婚育手續,符合條件的,公安、勞動、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要立即辦理;流動人口申辦營業執照符合條件的,工商部門要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畢。
如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將依法受到行政處分。其中包括流動人口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和就業證、辦理婚育手續和營業執照,符合條件而被工作人員故意拖延、不予辦理的;對流動人口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的;索要、接受或無償佔有流動人口財物的等,都將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要受到刑事處罰。
流動人口要守法
新規定也對流動人口加強了依法管理的力度,它要求流動人口來津不得租賃無合法有效手續的房屋,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果臨時留宿他人,要向公安機關申報;若要將租房轉租或轉借他人,要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不得在本市規定的禁招流入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從事務工活動;不得無照經營、亂擺亂賣;如果在津生育子女,要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證明,憑證明再在本市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旅館和浴池等服務業,要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才能從事這些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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