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任飛作客央視名牌欄目《新聞會客廳》
CCTV新聞會客廳:“臥底槍手”初遇漂亮女獵頭
20日下午,臥底10個月、揭露今年湖北成人高考“槍手”替考事件的本報記者於任飛,做客央視名牌欄目《新聞會客廳》,接受了中央電視臺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巖鬆的專訪。
整個訪談持續了約55分鐘,從與獵頭第一次見面到最終向武漢警方報警,於任飛面對鏡頭以聊天的形式暢談了他十個月驚心動魄的臥底故事。白巖鬆詳細詢問了事件的細節,並且在節目錄制完畢後對於任飛說,不用過於擔心獵頭報復,終究是邪不壓正。於任飛是前天應邀前往北京的。
據瞭解,這期30分鐘的《新聞會客廳》節目將於今晚8:30在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播出。
派出所上演“無間道”
新快報記者於任飛
赴考第三天時間:11月16日凌晨地點:武漢豐×酒店
15日,報社特派採訪組所住的酒店。
深夜12點,帶隊副總編輯鄭傑猛地推開房門,把正在凝神寫稿的我嚇了一跳。
“剛剛去派出所報了案,警方已經開始行動了,你要被抓的,怎麼還在這裏!”鄭傑心急火燎地說。原來,按計劃,晚上鄭傑和其他同事已經根據掌握的大量證據,向武漢警方報了案,警方已經開始抓捕“獵頭”和“槍手”。
我連忙合上筆記本電腦,連奔帶跑跑出酒店攔了一輛的士趕回住處。
到了住處,跟我同房的另一名“槍手”還沒睡,爲了不引起他的疑心,我隨便和他閒聊了幾句。邊聊邊不斷偷偷看時間,盤算着警察什麼時候能到。
那是我有生以來最難熬的幾個小時:不敢沖涼、不敢睡覺、用被子蒙着頭躺在牀上,盼星星盼月亮盼着警察趕快來抓自己———這是我經歷的最荒唐的事了。
凌晨1時半,我接到配合警方行動的同事發來的短信息,說“獵頭”黎小姐和一名女“槍手”已被抓獲,要我耐心等待。
凌晨2時半,同事又發來消息說,黎小姐只承認帶了一名“槍手”,我這邊還要再等。我像熱鍋上的螞蟻,如果她拒不交代,我們的計劃豈不是要落空?
凌晨3時半同事發來消息:黎小姐都招了,警察馬上就來抓。我終於舒了口氣,興奮的大腦暫時鬆弛下來。
凌晨4時,正在迷迷糊糊中,敲門聲響起,“來了!”我儘量讓自己平靜。敲門聲響了四五下後,我過去開門,裝作還沒睡醒的樣子,問進來的警察:“怎麼了?”警察問我叫什麼,我報出了替考者的名字,這時從警察身後閃出了滿臉倦色的黎小姐,“跟警察照實說吧”。隔壁的兩名“槍手”也被警察“逮”住。
電梯中,黎小姐遞給我一張紙條。趁警察不注意,我偷眼,上面寫着:“你們沒事的,不要說有其他‘槍手’”。
時間:11月16日上午地點:武漢某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警察將我們6個人“關”在了二樓的會議室。
剛坐下,我被警察帶到辦公室“訊問”。一進辦公室,我就亮出了記者身份。我將最初和獵頭接觸、一直到來武漢赴考的經過,一五一十“從實招來”,並交出了黎小姐在電梯裏塞給我的紙條。
錄了近一個小時的“口供”,我又被“押”回會議室,黎小姐靠近我小聲問我都說了什麼,我說只是客觀說了整個過程,黎小姐就沒再說話。“槍手”們一個一個開始被審訊,每回來一個,黎小姐都要抓住機會偷問他們都說了什麼。
早上8時左右,所有的“槍手”都被審過了。黎小姐向警察提出要給我們買早餐,警察答應了,我自告奮勇地到附近超市買了牛奶和蛋糕。
此時,黎小姐還沒有懷疑我的身份,我感覺這個屋裏分明就是電影《無間道》的現場版———只有警察和我知道自己的真實身份、黎小姐和幾名“槍手”都認爲我是自己人、我則不斷向警方透露黎小姐發給我們的指令。
10時,黎小姐的領導鄧主任和一名女子也被警察送到會議室。
上午10時半,一名“槍手”告訴我:“要翻供了!”原來黎小姐爲了改變事件的性質,編出了一套“槍手”和她認識的過程,聲稱“槍手”替考是爲幫助朋友,徹底迴避了其中存在的金錢交易。得到這個消息,我連忙發短信告訴了同事。
11時,鄧主任接到消息———事發的原因是因爲有記者假扮槍手。我終於“浮”出水面了。那一瞬間的場景我永遠記得———“槍手”、黎小姐、“鄧主任”,他們的眼睛齊刷刷投向了我,我則“若無其事”地看着電視,心底盼着前來接應的同事趕快到。那種感覺並不好受。
下午4時,我走出了派出所的大門,成功完成使命。
“獵頭”可能犯了兩宗罪法學專家稱其涉嫌僞造身份證、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
新快報訊(記者鄭傑溫建敏於任飛林波餘亞蓮實習生段風)廣州“槍手”武漢替考事件發生後,本報記者採訪了華南理工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教授,徐教授對此事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點評。
“獵頭”觸犯兩大罪名
“槍手”的組織者可能觸犯了兩個罪名:“僞造身份證罪”和“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在這件案件中,組織者使用了僞造的身份證,而且是數量比較多,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如果組織者在“明知”身份證是僞造的情況下仍使用了數量衆多的僞造的身份證,其行爲已經與具體僞造身份證的行爲者構成了共同犯罪。“僞造身份證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3-7年有期徒刑。
另外,成人高考准考證屬於國家證件,組織者僞造還會涉嫌構成了“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一般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槍手”可處治安處罰
“槍手”在刑法上並沒有相應的罪名,留有法律空白。目前,“職業槍手”對國家的招生考試秩序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破壞,“職業槍手”屬於“常業慣犯”,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對“槍手”可以進行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治安處罰最嚴重的是勞教3年。另外,被替考者處罰的情況與“槍手”的類似。但如果被替考者明知組織者僞造證件卻仍同意使用證件,就可能構成與組織者的共同犯罪。如果被替考者與組織者之間有金錢交易,則屬於以上兩個罪名的加重情節,在量刑的時候可以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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