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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歪曲海南形象的“海南十八怪”順口溜用於商品作噱頭,工商部門在調查此事時遲遲未有結果,原因是公司已爲“海南十八怪”登記版權。但法律專家認爲:這樣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報於10月31日第7版刊登了《胡編“海南十八怪”被查》一文,披露了海口某貿易有限公司將歪曲海南形象的順口溜,印在土特產包裝盒上作噱頭,受到省文明辦負責人指責。文章見報當天,省文明辦和海口市文明辦的負責人對此很重視,當天即要求海口工商局調查此事。記者瞭解到,海口工商局也早就對此事立案調查,但過了近一個月,至今沒有處理結果。11月7日,本報六版還發表了評論《“海南十八怪”:醜陋的“創意”》批評該現象,可記者今天在一些商場發現,此種“海南十八怪”土特產品仍在市場銷售。
負責調查此事的海口工商局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持有“海南十八怪”作品的版權登記證,發表該作品有法律依據,順口溜是以文學作品的形式出現,可以有一定程度的誇張,產品的經營沒有超越規定經營範圍,沒有與工商部門的規定相牴觸,因此一直沒有作出明確的處理決定。
記者就此事請教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的專家,得到的回覆是:“海南十八怪”這類作品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歪曲了海南的形象,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條例規定,其應屬於禁止出版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版權部門不應給予登記保護;同時,此類作品也不符合商標法的相關條例規定,主管部門也不應授予其商標權。可見該產品包裝盒上的聲明“本產品外觀及文字受到法律保護”言過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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