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先生詢問:“我方作爲承包人一直以工程作爲留置物,但在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未按約定交付剩餘尾款,請問主張尾款的合理催告期限是多長?”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可分兩種情況,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若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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