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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遵義市政府駐深圳聯絡處原主任、中國聯通公司深圳分公司基建辦原主任唐霽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將40萬元公款佔爲己有。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處唐霽隆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唐霽隆受原遵義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聯絡處、貴陽金城信託投資公司、貴陽交通銀行的委託,負責銷售三家單位共同所有的位於深圳市區的57套住房。唐霽隆利用職務便利,與他人相互勾結,以支付銷售該筆住房的“中介費”爲由,套取售房收入50萬餘元。其中,被告人唐霽隆分得贓款25萬餘元。在售房過程中,唐還將售房收入5萬餘元及售房產生利息1萬餘元佔爲己有。1993年8月,被告人唐霽隆還將原遵義市政府駐深圳聯絡處的公款6萬餘元佔爲己有。1991年,唐霽隆在辦理購置印刷專用設備過程中,將公款4萬元佔爲己有。1998年8月,唐霽隆利用其擔任中國聯通公司深圳分公司基建辦主任的職務之便,在辦理移動電話天線進口、銷售業務中以其他部門需要“打點”爲由,向深圳融華實業公司索取好處費29.7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唐霽隆的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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