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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債主王水榮稱拘押期間幹警逼他簽定《執行和解協議書》放棄追債,但當地公安予以否認.
“我依法討債通過了一審和二審終審贏了官司,錢沒拿到反被被告以詐騙爲名,向公安機關舉報而失去77天之久的自由,有沒有點天理?”連日來,本報接到來自廣東清遠市的投訴稱,該市煤炭物資供應公司經理王水榮,曾將其公司的130多萬元鉅款,借給劉某光使用,在多次催劉還款未果後,王與劉開始對簿公堂並接連勝訴。可當法院要強制執行時,劉及其上級公司卻向當地公安局報案稱王合夥詐騙,王由此被刑拘。王出來以後稱在關押期間公安逼他簽了《執行和解協議書》放棄追債。
影響:借款未還公司關門
今年54歲的王水榮,是清遠煤炭物資供應公司(以下稱煤供公司)法人代表、經理,其公司爲國有性質。記者接到投訴後趕到該公司,看見公司大門早已是鐵將軍把門人去樓空。聞訊趕來的王與多名工人對記者說,該公司樓房已以140多萬的價格,於不久前賣出去了,所得款項用來償還了中國銀行清新縣支行(下稱清新支行)的貸款。該公司的25名員工,也自2000年起相繼離職自謀生路。
王水榮等人稱,導致煤供公司賣固定資產還銀行債務,主要是其公司把從清新支行貸到的120萬,連同自己公司的10多萬借給了劉某光,劉某光又沒及時還給他所致。目前清遠市有關部門已下文:對煤供公司的所有員工,每人按工齡每年給400元作補助性遣散。
起訴:
上法庭追百萬鉅債
王水榮拿出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均稱清中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均稱省高院)判決書,向記者講述瞭如下內容:1997年8月到1998年7月間,他所在的煤供公司,將131萬多元人民幣,借給了清遠市旅遊總公司貿易經理部(下稱旅總貿經部),負責藉此款的是該部聘用經理劉某光。兩級法院判決書顯示,劉某光向王借款共有18筆,每張借條上都簽有劉的姓名,加蓋有旅總貿經部的印章。其間,劉某光已歸還了煤供公司67000元,餘下的124萬多元一直未償還。王水榮多次追討無果,1998年8月上旬,煤供公司把旅總貿經部推上了清中院被告席,提出旅遊總公司也需承擔還款責任。同年11月30日,清中院判令劉某光應在10天內,償還煤供公司的未還款項及銀行同期利息,但駁回了旅遊總公司也負有還款責任的請求。
王水榮說,拿到一審勝訴的判決書後,他和辯護律師均認爲,旅遊總公司作爲旅總貿經部的上級,理當負有清償欠款的連帶責任。因此,他不服一審判決,遂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訴,要求重新審理。
執行:
終審勝訴強制執行
王水榮及煤供公司的多名職工說,自1998年下半年起,煤供公司的週轉資金開始出現困難,大家都渴望通過官司要回借款,以便償還清新支行的貸款。1999年12月15日,省高院依法作出了第331號民事終審判決,除開判令劉某光償還煤供公司124萬多本金及其利息外,同時判令在劉某光個人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旅遊總公司承擔清償責任。王水榮說,他以爲劉某光和旅遊總公司會自動商量好還款方式和時間,主動找上門還款了。誰知等過了所有法定還款日期後,依舊未見還款跡象。王水榮於2000年1月5日,向清中院提交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清中院受理煤供公司的申請後,通知三方於當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到清中院執行庭解決還款事宜。
突變:
債主被告詐騙被拘
王水榮及其家人說,出乎意料的是,1月19日中午1時40分,有幾名清遠市公安局經濟偵查科(下稱經偵科)的幹警,到王家去找到王水榮,稱其有涉嫌詐騙的嫌疑,要求王立即跟他們到經偵科去一躺。王被帶到了經偵科。
1月20日,王水榮的家人和單位收到了由公安局開出的刑事拘留通知書。那筆即將得手的欠款,也因法人代表王水榮被正式拘留,而沒有如期商定如何強制執行。記者所見的這份《對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印明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之規定進行刑拘的,王被羈押的看守所爲清遠市看守所,“通知書”末端加蓋了“清遠市公安局”字樣的大紅印。
煤供公司的部分職工告知記者,從收到拘留通知書獲悉王水榮被拘留開始,他們誰也不知道王被刑拘的具體原因。過了多天,他們纔打聽到王有“詐騙行爲”,其行爲竟與煤供公司勝訴所挽回的那筆借款有關聯。他們拿出拘留所的收款收據說,見王已在被拘後的2月13日、2月25日,由兒子王偉文前去看守所上交了近1000元生活費,似乎要在那裏長時間呆下去,他們爲此相當着急。
無奈:
債主自願放棄追債
王水榮就他被拘留的原因對記者稱,他被經偵科帶去後,才知道經偵科是接到劉某光和旅遊總公司的舉報,30多天後被帶到當地一開發區監視居住。其舉報內容稱,劉某光與旅遊總公司應還給煤供公司的借款,實爲王水榮、劉某光等人,合夥經營煤炭生意過程中,因貨款無法回籠、銀行貸款到期面臨危機,劉就在王、陳二人的授意下,把私人借款轉嫁到旅總貿經部的行爲,是一種有預謀、計劃和步驟詐騙國家財產的嚴重事件。舉報證據是一份王、劉等人對話的錄音材料。
煤供公司的職工拿出一份資料說,以上情況被職工們獲悉,已是王被拘留許久後的事了。隨即,職工們發現,作爲申請執行人的王水榮在許多職工不知情的情況下,置省高院判決的勝訴事實不顧,與被執行人劉某光、旅遊總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簽定了《執行和解協議書》。該協議寫明:申請執行人自願放棄省高院第331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權利,並撤銷申請執行。
記者查看該協議書發現,協議書蓋有煤供公司和旅遊總公司的公章,有王水榮的親筆簽名,達成協議的日期是2000年4月4日。職工們稱,之後他們知道法院採納了協議書上的內容,決定終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4月6日,職工們看見王水榮回到了家中。
反響:
檢察院認爲和解協議無效
煤供公司的其他負責人說,知道和解協議被清中院採納後,他們立即組織人員找到王水榮詢問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王說簽定和解協議的做法,並非他主動提出的,答應和解全是事出無奈。故此,煤供公司後來就把衆多情況,反映給了清遠市人民檢察院(下稱清人檢)。清人檢經審查後在給清中院的檢察建議書裏認爲:煤供公司放棄省高院331號民事判決書裏所確定的權利,並撤銷執行申請,並非是該公司自願放棄。
記者在這份經清人檢有關人員證實屬實的建議書上看到,清人檢認爲其《執行和解協議書》是無效的。有關人員還從煤供公司的主觀願望,乃至王水榮人身自由曾受限制的客觀情況,認爲王是在違心情況下所籤的和解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據此建議撤銷不予強制執行的決定,恢復執行。
煤供公司的職工指着清中院給清人檢的回函說,他們見清人檢的意見觀點鮮明,以爲清中院會採納其意見,恢復執行了。可在今年6月9日,清中院在這份書面答覆裏表示,清人檢建議書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清中院不予採納。不少職工對此大失所望。
四大疑問公檢法各有說法公檢法
當事人提出一串疑問檢察院認爲“和解協議”無效法院說終止執行欠款有依據
爲何王水榮置經濟糾紛案的有利判決不顧,突然變卦答應放棄索還百萬欠款?其“內情”是什麼?
王水榮稱,自己在人身自由受限制期間曾被打落了門牙,因爲“害怕”並想早日獲得自由,纔不得不簽定了放棄索還欠款的《執行和解協議》。他還聲稱,作爲公安局以涉嫌詐騙刑拘他的錄音談話,其實只是談了談對賬問題。他還質疑道:既然他們三人談話內容涉嫌詐騙,爲何僅有他一人被刑拘?
清遠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他們當時拘留王水榮是慎重的。儘管清遠市人民檢察院堅持認爲,王水榮在人身不自由情況下籤下的“棄權書”無效,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爲自己據此“棄權書”作出的終止執行裁定有根有據。
疑問一:錄音無詐騙對白不足爲據?
王水榮那盒錄音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王水榮稱:那段錄音應該是劉某光有預謀的錄音,不足以說明具體問題。1998年8月13日晚,劉某光約他及清遠煤炭公司經理陳雲生一起,在清遠市中旅社二樓的一個房間裏,覈對過劉某光的借款並談到如何追討借款的問題。當時,劉某光用腋下的“黑皮包”進行了錄音。
記者查看了這份題頭爲“劉某光、王水榮、陳雲生互相串通勾結詐騙130多萬元事實”的錄音材料,聽到上述3人的對話全部用粵語,談話內容涉及還錢方式、鉅款去向等問題,有些對話的確讓人感到語意模糊,但整個錄音並無直白的詐騙對白。
記者幾經周折找到劉某光的住處,準備對他作詳細瞭解。但給記者開門的婦女稱,劉已於1年前搬走不知去向。記者撥劉手機,亦無果。
清遠市公安局原經偵科的賴科長說,因時間過去了很久,他對錄音的來龍去脈已記不清楚,相信經偵科當時對其是慎重的。當時,經偵科有10位幹警,具體是誰接手的該案,也因時間長記不清楚。
疑問二:被指詐騙爲何同夥未刑拘?
煤供公司職工及王水榮本人質疑道:既是合夥詐騙,爲何劉某光和旅遊總公司在法庭上隻字未提,爲何法院審理借款糾紛時沒有拿出錄音指控詐騙。王水榮於2000年1月20日被宣佈刑拘到被釋放回家,他們知道的所謂“詐騙同夥”當然是參與此次談話的劉某光和陳雲生,但他們二人並未被刑事拘留。他們說:既是合夥詐騙,單獨刑事拘留王水榮一個人不合法理。
陳雲生告訴記者,他聽到自己因談話被錄音後成爲“詐騙同夥”,頓時大吃一驚感到不可思議。尤其是聽說劉某光竟然自稱和他是同夥時,更感到奇怪之極。他說:被執行人猛然變成了原告的“同夥”,簡直是天方夜譚。陳雲生說,他和劉某光曾被經偵科叫去問話,但沒有被刑拘。
疑問三:自由受限時無奈簽字棄權?
對於《執行和解協議》的簽定,王水榮稱是他在被刑拘30多天後,轉到當地一開發區某專用樓上,在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情況下籤定的。該協議的內容,是經偵科辦案幹警拿來的一份打印好的內容,讓他簽字後由辦案幹警自己去煤供公司蓋章形成的,不是他完全自願的結果。至於他爲何在協議上簽字,他說是想早日獲得自由,爭取機會進行舉報。
煤供公司的潘啓英等人出具書面材料說,2000年4月4日下午約3時,他們正在辦公室處理各自業務,一中年男子來到煤供公司辦公室自稱警察,要取公章辦理公司及王水榮的釋放等事,王就在窗戶外的麪包車上。猶豫之下,他們看到王的身影果真在外邊掛粵O牌照的麪包車上。於是,爲讓王少受點苦,他們便交出了公章。幾天後,他們才發現公司公章被蓋到了“和解協議書”上。
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樑文永律師說,沒有人身自由的和解協議,不排除有“脅迫”的可能,是絕對不行的。
疑問四:爲何無釋放理由和證明?
王水榮及家人稱,他們覺得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王水榮於2000年4月4日簽訂“和解協議”,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於4月6日作出終結執行這筆欠款,同時王水榮被放回家時。當時,王水榮的兒子王偉文去接他,卻沒有拿到任何釋放理由或證明。隨後,王及律師多次找經偵科索要這個文件未果。
王水榮還拿出他4月10日修補牙齒的醫院證明稱,稱在受關押期間,曾被辦案幹警強行罰跪20多小時,並叫其跪地時把兩隻手伸直的“待遇”。另外,更有人拿硬殼書打其臉部,用擦桌布堵其嘴,把他的一顆門牙打鬆最終脫落等。他說,因他對辦案幹警的做法很是害怕,才簽了名蓋了手指母印。
王的委託律師溫某說,他確爲王被放回家的因由,找過辦案幹警索要屬於當事人的哪份材料。可接待他的幹警說王屬於“取保候審”,其決定書已裝進了檔案袋裏,律師不必拿去。他曾在王關押期間見過王,那時王的神情很是恐懼緊張。王剛被放出來後,也跟他談到了上述被打話題。
賴科長迴應記者的相關問詢後說道,放王回家的文書及辦案幹警是否打人等,他並不清楚。作爲科長,他的主要職責是對案件做審覈,很少直接參與辦案。
公檢法自有道理
記者向清遠市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的多個部門聯繫了面訪。
公安:刑拘王水榮是慎重的
清遠市公安局負責紀檢的許科長說,對上述情況,市公安局早已會同市監察等多個部門,做了全方位的詳細調查,並早就把具體結論用書面形式答覆了王水榮。他說,歷來注重依法辦案的公安幹警,相信是不會違規違法辦案的,一旦有不足會及時糾正。清遠市公安局宣傳科的林副科長則表示,辦案幹警應該不存在打人的現象。但是王水榮說他並沒有收到書面答覆。
檢院:該“和解協議”無效
清遠市檢察院的有關負責人說,王水榮所反映的問題和疑問,他們都很重視,因此才向清遠市法院作出檢察建議書,要求其執行省高院的終審判決。該建議書裏的意見和態度,就是整個檢察院的意見和態度。對於辦案幹警是否曾對王毆打等情況,他們沒有證據不能隨意置評。
在清遠檢察院給法院的《檢察建議書》中說:“王水榮爲了重新獲得人身自由,而不得不在2000年4月4日和劉某光、旅遊總局簽定了《執行和解協議書》。王水榮在獲得人身自由後,向省市有關領導以及有關部門提出了控告申訴,要求否定該協議書並作出公正處理。”“在正常情況下,清遠市煤炭物資公司不會自願撤銷執行申請。”據此,清遠檢察院認爲,這個“和解協議書”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法院:終止執行欠款有依據
清遠市法院辦公室的葉主任說,該院作出終止執行省高院第331號民事判決的裁定,肯定是有依據的,法院不可能單方面地不重依據進行裁定。如記者要做詳細採訪,先到省高院開好介紹信後再作安排。記者欲找劉某光談點看法,依舊是尋訪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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